1 范围
本制度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要求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及工程现场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3 管理职责
3.1 建设单位职责
3.1.1 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3.1.2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督促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安全部门反映情况。
3.2 项目工程部职责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的实施,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健康保护专篇的审查;负责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的施工的监督管理和预验收。
3.3 技安环保部职责
依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4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4.1 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及环保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及环保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达到“三同时”。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履行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要求。
4.2 建设项目实施设计评审、安全验收评价、职业卫生(预、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环境评价制度。
4.3 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艺)设计审查、总体设计评审、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
4.4 在建设项目投料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开工前安全、职业卫生及消防条件检查确认(也叫安全条件预验收),经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投料试生产。
4.5 建设单位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5.18、5.19条规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危险性带料试生产和投产。
4.6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环境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完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在行业有较好业绩的安全、职业卫生、环境评价机构承担。
4.7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的管理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4.8 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及环保专项验收由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民爆建设项目的整体验收统一由股份公司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申请。
5 现场施工安全规定
5.1 一般安全规定
5.1.1 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5.1.2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5.1.3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修建施工人员,应经建筑施工安全教育,熟知安全施工基本知识。
5.1.4 对分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方不得发包工程,在有几个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指挥。
5.1.5 应严格按施工图及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不得私自修改。若要修改,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1.6生产区在从事火化工生产时,不能同时进行土建施工或房屋维修工作。
5.2 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5.2.1 施工人员应经建筑施工安全教育,熟知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施工安全技术知识或未受施工安全技术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施工工作。
5.2.2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3 施工人员在进驻施工场地前,对将要进行的项目工程概况、从事的施工作业进行了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作业规程。
5.2.4 施工现场的沟、坑应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5.2.5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在悬崖、陡坡、深坑等危险区域工作时,应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明显标示牌,周围应设围栏、盖板等防护设施,夜间要有红灯示警。
5.2.6 施工现场布置与安装机械设备时,要按安全要求严格进行;搭设临时建筑、堆放材料、敷设管道、电气线路及设置防火设施,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进行。
5.2.7 同时进行土建、吊装、安装的施工,必须听从统一指挥;立体交叉作业时,注意层间是否设置了隔离防护设施,如果没有设置,则不能在同一垂直面的下方工作。
5.2.8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上方脚手架应满铺木板。
5.2.9 不应以马路和交通要道当作施工场地,现场的物料应堆放整齐,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保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扫建筑垃圾。
5.2.10 夜间施工,要保证足够照明,照明不够不能施工。
5.2.11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作业安装规范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将动力、照明电源线在金属物上缠绕。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等级。
5.2.12 拆除模板、脚手架时,要做到边拆、边运、边清、边起钉、边垛码,做到现场活完现场清。
5.2.13 施工结束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和平基。
5.2.14 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止人员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得上下同时作业。
5.2.15 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员往下顺杆子。
5.2.16 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5.3 土石方工程及挖基施工安全管理
5.3.1 进行土石方工程前,应做好地质、地下设备(水管、电缆)的调整和勘查工作。
5.3.2 在靠近建筑物或山脚下挖掘基坑时,应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且经常检查是否有效。
5.3.3 人工挖土严禁采用底部掏空的办法塌土施工,应由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分段施工。基槽(坑)开挖时,严禁搅动基底土层。挖土过程中及雨后复工,应随时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用机械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挖方边坡的稳定性,及时清除悬置土和浮石。土石方爆破时,人员及机械设备应撤至危险距离以外。
5.3.4 在公共场所、居住区、交通道路等处挖掘时,应设置围栏,夜间应挂红灯警示。
5.3.5 拆除固壁支撑时,应按回填顺序从上而下拆除,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5.4 施工机械使用安全管理
5.4.1 施工机械的电器应符合电器规程的要求,露天开关应装在开关箱内。
5.4.2 施工机械性能良好,不应带病运转,传动部分应根据情况设防护装置。
5.4.3 施工机械的电线严禁捆在脚手架上,不准用脚手架作起重机的滑车支架。
5.4.4 起重机应有负荷限制装置,良好的刹车机构,下边应有围栏。
5.4.5 各种设施设备的操作工,应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了解设备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设施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和装拆。
5.5拆除工程安全管理
5.5.1 拆除工程施工以前,应对被拆除的建筑物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施工计划,简单的拆除工程也应有安全措施,统一指挥。
5.5.2 拆除工程的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及安全知识教育。
5.5.3 拆除工程施工,应在电器设备、管道拆除基础上进行,供电未断不得进行施工。
5.5.4 拆除建筑物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多处同时拆除施工。拆除人员应站在牢固的地方操作。
5.5.5 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横梁应在拆除所承担的全部重物后进行。
5.5.6 为防止向拆除方向倾倒,掏挖前应加支撑,在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在全体人员离开危险地点后方可推墙。
5.5.7 用爆炸方法拆除建筑物,应按具体操作规定执行。
5.5.8 民用爆破器材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与拆除应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安全管理规程》要求进行。
5.6 房屋维修安全管理
5.6.1 危险品生产工房、库房的维修,事先应办理批准手续。
5.6.2 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从事火化工生产工房的土建维修作业。
5.6.3 危险物品的存放库及干燥室,在没有搬开存放物品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土建工程的检修、换瓦、检漏作业。
5.6.4 对火化工生产工房的土建工程的检修,应在彻底清理、销毁危险品的基础上进行。
5.6.5 在下雨的过程中,不宜上房检修,若必须检修时,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应穿草鞋、系安全带)。
5.6.6 对变电所、配电室、开关室进行土建检修时,应在停电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