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今年3月24日,据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深圳莲塘一位63岁母亲跳楼,以自杀的方式希望获得保险公司20万赔偿款来治疗儿子重大疾病,奈何保险去年失效。
(为尊重家属,图片进行马赛克处理)
因病致贫的悲剧数见不鲜,保险君此刻也不再强调购买重疾险的重要性,重疾险相关的知识亦在今天推送的另一篇文章中有详解。
那今天讲啥?
让我们回顾一下标题:自杀,保险赔不赔?
回答不赔的人请自觉面壁,保险条款几经变迁,自杀虽一直出现在免责条款内,但并非绝!对!不!赔!偿!
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中明确将“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列入免责范围,可在普通寿险、理财型保险、健康险范畴内,依然有许多产品在条款中放开了自杀免责的限制,自杀免责情况为“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即正常情况下,被保人在保单生效2年后自杀可获赔。而在香港保险条款中,对于自杀免责的规定是合同成立1年内,即合同生效1年后自杀可获赔。
保险君今天特地选这样一个话题只是不希望再出现如林女士这般的悲剧,保险固然能雪中送炭,但不得其法,不解其意,枉送性命,令人扼腕。消费者在投保时应看清保障范围与责任免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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