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自家”商标却被商标局驳回了2次。近日,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因“凤凰宝”和两项有效期内的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法院支持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复审决议,天盈九州公司一审败诉。
而就在2个月前,天盈九州公司曾因“凤凰宝”侵权败诉,被判赔偿北京农商银行50万元。
判决书
案情:“凤凰宝”商标申请被两次驳回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著名新闻网站“凤凰网”(www.i)(简称凤凰网)的运营方,“凤凰宝”则是凤凰网旗下金融服务平台,天盈九州公司自称“凤凰宝”为公司独创。
2015年10月8日,天盈九州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委会”)提出“凤凰宝”的注册申请,申请使用在第36类服务,包括“保险;基金投资;金融信息;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类型。
但是,2016年7月22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其商标注册的申请,理由是“凤凰宝”与另外两个既有商标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于2016年12月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是商标局于2017年6月19日再次驳回。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该决定,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近似商标申请时支持“先到先得”
10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判决书可知,商标局做出的驳回裁定,是基于两项既有的“凤凰宝”商标。
既有的两项近似商标
编号为15651545号和15651545A号的“凤凰宝”商标申请提出日期是2014年11月5日。二者均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农商银行”)提出,其使用范围也是第36类,包括保险、信托、金融服务等,与九州公司提出的申请服务在内容、方式、对象上都有较大关联性。而且,两项商标目前都在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和既有两项商标均为“凤凰宝”三个字,只是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形态近似,音、义完全相同,整体表现形式近似,容易使一般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即九州公司的申请商标“凤凰宝”和既有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而法院支持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复审决议。
争议: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天盈九州公司认为,“凤凰宝”系九州公司所独创,作为“凤凰网”的运营方,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已与九州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而且九州公司在上诉中认为既有的两项凤凰宝商标“涉嫌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手段抢注”。接下来九州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凤凰卫视商标有限公司(简称凤凰卫视)将对涉嫌“恶意抢注”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然而,这两项诉求被认为“证据不足”,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实,天盈九州公司和北京农商银行关于“凤凰宝”的纠纷早有先例。今年9月,北京海淀区法院曾就农商银行诉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
当时法院审理认为,天盈九州公司系“凤凰宝”商标的使用人,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农商银行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农商银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侵犯了农商银行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农商银行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南都见习记者 毛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