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南阳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无奈将其起诉至法院
汽车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中已经很普遍了,而驾驶汽车前最主要的就是投保相关的车辆保险。保险是什么,就是一份保障。
可是,今年南阳的一位车主就遇到了烦心事!该车主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份,后续驾驶车辆时发生了事故,定损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时候,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却拒绝理赔!
该保险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还有很多开庭公告和法律诉讼:
面对拒绝理赔的这家保险公司,该车主无奈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出具了判决书!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判决书中个人信息打了马赛克)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323民初3809号
原告:谷**,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住西峡县城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342,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老联通大楼七楼。
负责人:高海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谷书典诉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南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书典和被告亚太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份。
原告车辆豫R×××××于2019年4月23日13时10分,在邯郸市××东环路与北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与冀A×××××大货车碰撞,武安市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由原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车辆经被告核损人员同意后拖至修理厂维修,花费9600元。被告以方向机内部损伤、外观无明显碰撞裂痕为由,拒绝向原告理赔。为此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亚太财险南阳公司辩称,1.发生事故属实,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车损险,被告愿意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2、本案诉讼费被告不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3日13时10分许,原告谷**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载客汽车,在河北省邯郸市××东环路与××交叉口与杜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
该事故经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80060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谷书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
事故后,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亚太财险南阳公司,被告对受损车辆进行现场查勘并定损。后受损的豫R×××××车辆由武安市万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原告支付配件及劳务费共计9600元。
修理过程中,因方向机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对此武安市万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兹有豫R×××××车辆于2019年4月23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在我厂修理,到厂后初步检测右叶子板,右前门受损,前左轮胎起包,方向无助力状态,
经亚太保险核损人员同意后,开始对车辆进行拆解维修,拆解后发现右下支臂、左右方向拉杆严重变形,更换后方向仍无助力,经亚太保险核损勘验后,同意更换方向机,方向机更换后,方向助力恢复”。
另:原告谷**持A2驾驶证,其驾驶的豫R×××××小型轿车以原告谷书典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亚太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90709.2元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本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就豫R×××××车辆存在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车辆因本次事故受损经维修花费9600元,由维修清单、发票及修理单位武安市万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可以证实系原告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谷书典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诉程序告知书》的要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玉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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