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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阳光保险】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保险条款未按规定使用……浙江银保监局对中意人寿等四家机构开罚单

每经记者:胡琳 每经编辑:廖丹

10月8日,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发布5张“罚单”,多家银行及保险公司被罚,其中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罚款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9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年内中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已收到20余张罚单。

此外,邮储银行杭州市分行因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被罚50万元。阳光财险嘉兴中心支公司和中意人寿浙江省分公司均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浙江监管局分别罚款50万元和20万元。

两家银行被罚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浙江监管局因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产公司经营;对公房地产开发贷款贷后检查流于形式、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股票;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理财及私募基金,对其罚款人民币195万元。《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年内中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已收到20余张罚单。

此外,浙江监管局因邮储银行杭州市分行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贷款,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浙江监管局对上述两家银行作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事实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8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对部分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明确指出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中包括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通报指出,有的机构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严重不足。

未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两险企被罚

除上述两家银行外,阳光财险和中意人寿此次也受到了行政处罚。

阳光财险嘉兴中心支公司和中意人寿浙江省分公司均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浙江监管局分别罚款50万元和20万元。

浙江监管局对上述两家保险作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具体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此外,自然人彭诚对中意人寿浙江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负有直接责任,浙江监管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银保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

产品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产品报备三方面问题,包括保险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不符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命名规则;保险条款与“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要求有差距;保险条款解除合同约定不严谨、不规范;保险条款未规范引用相关标准;保险条款要素及相关材料不完备、不合理;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无法判断费率存在差异原因及费率调整的合理性;保险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保险费率表要素不完备等。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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