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作为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从张家口市社保局了解到,自11月2日起,张家口市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赔付业务将正式开始受理,标志着我市的大病保险政策正式进入了实施阶段。
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起,《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暂按每人每年25元左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组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全市的大病保险实行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过招标,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大病保险承保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在市、县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设置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服务网点,并进驻承保服务工作人员。从11月2日开始,我市符合大病保险赔付范围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可携带结算单及所需的材料(医疗费用单据、诊断证明、病历、住院明细单、转院审批手续及其它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市区参保居民在市社保局服务网点办理,各县参保居民在县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
关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范围,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居民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居民医保支付后,自付合规医疗费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其中,合规医疗费,是指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内的费用。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
分段确定赔付比例,即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赔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赔付60%,10万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的部分赔付70%。在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