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2号),上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分别为:
【1】首套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
【2】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
【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
上海购房贷款最新政策
1.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公积金贷款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低首付比例为20%。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小贴士: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
普通住房应该同时在房屋类型、成交价格、建筑面积三个方面满足如下标准。不能同时满足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
(1)房屋类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不足五层的老式、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成交价格:内环以内:≤450万元/套;内外环之间:≤310万元/套;外环以外:≤230万元/套。
(3)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上海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材料
1、房产证原件;
2、买卖合同原件;
3、下家缴纳的契税单(认定通知单);
4、上、下家身份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贷款材料(若有贷款);
6、下家婚姻证明(结婚证)
未婚、离婚:户籍所在地出具未婚证明;
7、《购房人家庭人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中介公司必须加盖公章
8、下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9、非上海户籍:
A、提供连续60个月上海本地的社保或税单(补交无效)
B、居住证
随着我国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选择购置属于自己的房产,那么在购买房产时也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外地人在上海购房时需要满足连续缴纳社保以及已经属于已婚人士,那么在购房时也是需要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以此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一、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二、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三、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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