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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强制保险】未买交强险 也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

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车主因未投保交强险而付出了大代价。

事故回放:

2015年5月25日17时许,周伟骑着一辆无号牌的农用三轮车,沿秦安县滨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到一“火吧”门口时,与从对面相向驶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骑摩托车的马建在事故中受了伤。周伟的农用三轮车和马建的摩托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马建被送往秦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因伤势严重,被转至天水市四〇七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7月27日,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周伟与马建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同年8月28日,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对马建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马建第4、6胸椎压缩性骨折,评定为八级伤残;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并关节脱位致右上肢丧失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马建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7800元人民币。

2015年9月8日,马建向秦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306511.9元中的70%,共计214558.33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马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周伟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07511.9元中的120000元,剩余部分由周伟承担70%,以上共计251258.33元。

秦安县法院经审理,对马建主张的各项费用核定为总计259320.25元,因周伟的农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判令应由周伟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马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10000元;剩余139320.25元,由马建、周伟按责任比例承担,即由被告周伟承担139320.25元的50%即69660.13元,因被告已垫付14802.1元,故被告周伟还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赔偿给原告马建的实际数额为54858.03元。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伟赔偿原告马建174857.03元。

法官说法:

秦安县法院姬君鹏、张云辉: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后再用商业险,最后仍有不足的,按照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比例分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有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不管他的车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他都要先掏交强险的赔偿金。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这无疑会侵害第三人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利益。本案中,周伟所有的普通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围,其没有投保交强险,故法院依据上述法律做出判决。

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如果不投保,车主自己就要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来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更有利于保障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并及时投保交强险。从众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看出,更多情况是摩托车、农用车、面包车没有交强险,造成事故后难以赔偿。这一方面是因为摩托车价值低,且容易出事故,索赔几率高,即便车主想投保,也往往被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受理;更多未投交强险的人,是心存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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