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恢月
单位: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执法指导监督处调研员
案例
某旅行社业务员接受朋友的委托,为该自然人组织的一个单位活动团队代办旅游意外保险,其他服务项目均由该自然人自行办理。在旅游活动期间,其中一位旅游者猝死,纠纷因此而起。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被曝光,有执法人员认为旅行社实施了组团行为,应当从旅行社是否涉嫌组团业务、是否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了经营范围等方面,启动对旅行社的立案调查程序。
在上述案例中,是否需要对旅行社立案调查,进而实施行政处罚,涉及到对旅行社业务、代理旅游意外保险性质等诸多方面加以考察,才能够得出是否需要实施行政监管的结论。
一、旅行社是否真正实施了组团行为?
有执法人员根据媒体曝光的情况,以旅行社为旅游团队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为由,就认为旅行社实施了组团行为,这样的结论是否合理?答案是否定的。虽然法律上并未给出什么是组团行为,但行业内一般均认为,旅行社的组团行为,往往与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划等号。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提供的仅仅是接受了自然人的委托,为其组织的团队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业务,与包价旅游业务相去甚远,将旅行社的代办旅游业务混同于包价旅游业务并不合适。因此,认定旅行社实施了组团业务并不准确。
二、旅行社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性质。
从《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旅行社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后,其旅游服务经营业务的范围大致包括两大类:包价旅游业务和代办旅游业务。两者之间的边界较为清晰,责任承担、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不尽相同,不能轻易混为一谈。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业务员接受朋友的委托,为旅游团队代为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而没有涉及到其他吃住行等相关旅游服务,旅行社为旅游团队提供的是代办旅游服务,而不是包价旅游服务。
三、旅行社在旅游服务中如何办理旅游保险?
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旅游保险包括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提供包价旅游业务,应当办理旅行社责任险,这是旅行社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对于旅游意外保险的办理,《旅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见,在旅游意外保险的办理中,旅行社起到的作用,主要是履行向旅游者推荐、介绍和提示的义务,而并不是直接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
当然,在旅游团队办理保险的实务中,有些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了综合险,涵盖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保险等。四、旅行社代办旅游意外保险是否涉嫌超范围经营?
上文已经介绍,旅行社业务中涉及的旅游保险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针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办理,虽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四十六条规定,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但未制定相应的罚则。至于旅游者如何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则是根据旅游者的意愿,自行决定是否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购买几份旅游意外保险。所以,旅行社为团队代办旅游意外保险是否为超范围经营、或者为未经许可经营,文化和旅游部门没有必要加以认定,但可以将有关情况移交给保险管理部门,由保险管理部门做出进一步的认定和处理。
五、文化和旅游部门是否可以直接监管?
从行政执法层面说,文化和旅游部门能够监管的,主要是针对旅行社开展的包价旅游业务是否合法规范,而对于代办旅游业务(在线旅游除外),基本上无法直接实施行政监管,更多的是从民事纠纷层面实施监管。总之,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旅行社未经营包价旅游业务,文化和旅游部门无须介入旅游团队的监管;旅行社代办旅游意外保险行为是否违法,也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管理范畴。死亡旅游者家属与组织者之间的民事纠纷,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要求旅行社提供一些有关旅游意外保险的协助工作,其他调解工作的介入则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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