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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核鉴定意见专题之教师职称评聘细则

根据X政人社发(20xx)xx号文件精神,今校务会及教师代表就我校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讨论、适当微调,形成此评价细则。

(一)教龄。从参加工作至考核年度,每年为0.5分。

(二)职龄。从任现职务至考核年度,每年计1分。

(三)考勤。(10分)

1、出满勤者计10分,教师请假累计5天内,每天扣除0.1分;在6—29天,每天扣除0.2分;累计30天以上不得分。

2、教师超过三个月不在岗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不在岗包括病事假、三个月以上的外出培训、工伤、产假、哺乳期等。

(四)中层以上领导和班主任(5分)

1、所考核年度担任的计2分。

2、所考核年度的前四个年度担任的每年奖励0.5分。

3、从所考核年度前四个年度开始连续担任至今的记满分。

4、中层领导担任班主任的,不按两项累加计分。可选其一项与以下第五条分数累加。

说明:1、以上一至二项分数可以进行累加。2、按现有职称聘任期内统计经历。

(五)社团组织负责人(含教研组长)(1分)

1、所考核年度担任的计0.5分。

2、所考核年度的前四个年度担任的每年奖励0.2分。

3、从所考核年度前四个年度开始连续担任至今的记满分。

(六)个人荣誉。教师任现职以来(部分奖励为近三年来)取得的荣誉和突出成绩进行奖励:

1、教学能手奖。经过课堂教学实地竞赛评选出来的省、市、县教学能手、名师或学科带头人分别奖励3分、2分、1分。

2、教学成绩奖。(以县教育局统计文件为准,未进行评比的不列入此奖励)。在全县教学质量检测中居全县前三名者,通过教育局表彰奖励,颁发荣誉奖证书的分别奖励2分、1分、05分。

3、亮点工作成果奖。近三年以来,我校承担的县级以上全员性大型文艺、体育集中展示(100人以上)给第一名负责人奖励2分。

4、其他荣誉奖。(1)教育部、省政府荣誉计3分。(2)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奖励的计2分。(3)市教育局、县委县政府奖励的计1分。(4)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奖励的计0.5分。

5、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通过资格或资料审查,评选的各类“教坛新秀”、“骨干教师”等荣誉按照以上第四条标准进行奖励。

说明:(1)以上荣誉需学校推荐方列入奖分范围。(2)同一项选取最高荣誉进行奖励,不重复累加。(3)以上奖励办法仅限于教师自身荣誉,教师的教育成果及作品不计分。

(七)工作量

1、教师平均周工作量在12课时以上、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在6课时以上,计14分。

2、教师周工作量在10——12课时、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在4课时以上,计12分

3、教师周工作量在6---9课时的,计10分。

4、教师低于6课时的不计分。

5、校长取中层以上领导的平均课时记分。

(八)交流轮岗教师倾斜细则。

1、教师定期交流一年以上者,在职称考核时每交流一年,按增加一年职龄计分,如在交流学校担任班主任者,按我校班主任计分办法计分。

2、凡有定期交流经历的教师视为“有过班主任经历”,但不享受班主任的其他待遇。

3、在每年的职称评优中,正在外出定期交流的教师其考核只用硬件分来确定其位次,如该位次进入优秀指标范围内,直接确定为优秀人选。

4、以上定期交流教师的各项优惠,仅适用于二级职称对象。

(九)资格及荣誉认定。参评教师的各项荣誉及资质截止考核年度的12月31号。由考核年度之后所授予的当年度各类优秀也列入范围。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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