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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教育网看这里!宿迁市2017年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宿迁市教育局文件

宿教基发﹝2017﹞019号

宿迁市2017年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厅〔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号)和《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7年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招生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结合区域学校和生源情况,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2.按施教区免试入学原则。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施教区范围,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和转户居民子女)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3.尊重历史原则。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仍然沿袭有关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热点地区、热点学校招生工作,超前谋划,周密安排,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4.城乡统筹原则。要统筹推进区域内城乡教育一体化改革,加大软件均衡力度,合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大力推进校长教师区内合理流动,稳定农村生源,缩小城乡、校级教育质量差距。鼓励城乡学生就近入学,严格控制热点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不得在非起始年级招生,班级规模不得超过55人。

5.均衡发展原则。各区要按照“内涵质量提升”目标要求,通过推进集团化办学、教师交流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降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生比例。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必须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实行“阳光分班”,做到“零择班”,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公平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

6.公开公平原则。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要设立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公布网上举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三、招生计划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要求,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公办学校还要根据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确定适当的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四、招生办法

1.入学条件及报名。根据省厅通知,我省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各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入学条件和报名要求,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一个义务教育的学位。具体办法提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2.公办学校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免试、免费招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7月10日—16日,7月30日前相对集中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公办初中报名时间为7月1日—6日,7月10日前相对集中张榜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并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符合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要应收尽收,不得以超过学校自行规定的时间等理由拒绝录取学生。如施教区内生源过多,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解决方案、统筹调剂,调剂安排的学生与施教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城区部分有空余学位的热点公办初中招收施教区外择校生,试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招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以内,招生方式为面谈或电脑派位(不得组织统一考试或变相测试)。自主招生时间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试点学校统筹安排,不得早于6月28日。自主招生宣传时间须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后。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试点学校要形成自主招生可行性报告,严格执行报批的自主招生计划数,统筹招生安排,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各区要落实招生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各项组织安排,严格招生各项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3.民办学校招生。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等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不得早于7月7日;民办初中报名时间须在小学毕业考试之后,评价时间不得早于6月28日。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标准和招生方式等)提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部分热点民办学校,试行“面谈+电脑派位”方式自主招生(电脑派位占招生计划总数的10%左右),电脑派位须在面谈录取结束后适当时间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任何学校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民办学校招生过程和结果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做到过程规范、结果公平。

4.外来经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来经商、进城务工等流动人口子女到中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由各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入学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位外来经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继续实施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送教上门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服务体系,确保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依法享受义务教育。中心城市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智障儿童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学校入学,重度智障儿童可到专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后,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可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五、工作要求

1.确保思想认识到位。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教育满意度,是影响义务教育乃至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科学发展的核心环节。各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不折不扣地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重大成果,不断促进教育公平。

2.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提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提前形成详实的招生方案和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入学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平稳、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

3.确保招生宣传到位。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学校之间专项工作直通网络,保障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密切联系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4.确保招生纪律执行到位。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落实“六不”要求: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组织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测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收费公示制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5.确保学籍管理到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坚持“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严禁接收学生借读。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违规提取、迁移学生的学籍信息。

6.确保责任督查到位。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督查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事件。市教育局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84389618,84389910;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也要及时公布招生监督举报电话。

各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参照本意见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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