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治无证办学机构的公告
为保证广大家长及其孩子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教育部、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红山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启动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取得红山区教育局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和教育培训机构,凡符合办学条件的,必须在本公告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到红山区教育局民教股(1009室)申请办学许可证。
二、未取得许可证或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办学,遣散人员,分流学生,依法取缔。对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予以清理;对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郑重提醒广大家长要选择正规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入学时要求机构出示办学许可证和教师资格证,广大家长应自觉抵制“黑机构”。
四、欢迎社会各界及群众对非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76—8882331。
红山区教育局
2018年6月5日
编辑 :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