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规范校名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教文体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批服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精神,市教育体育局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民办学校名称的通知》(教体民〔2021〕232号)。根据通知要求,全市共排查、审核1261所民办学校校名,对370所民办学校名称进行了规范,其中民办高中1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77所,民办幼儿园292所(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规范校名后有关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公布校名变更信息。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信息公开渠道(政府网站、教育行政部门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区)民办学校校名变更许可事项有关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告知变更校名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时到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做好教育服务与管理信息变更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科(股)室(规划、基础教育等)要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信息申报变更程序,做好民办学校校名变更后在招生报名、学籍管理等相关服务与管理系统的信息变更和上报工作,避免因相关信息变更不及时、不符合要求,影响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和招生、报名工作。
四、规范使用校名。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教育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规范使用校名。
(一)民办学校只能使用由审批机关审批许可的校名,一个学校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自学校名称许可批文送达之日起,民办学校应立即按照许可校名更换(变更)校牌、印鉴、相关证照等,校内外包含校名的各类标示、微信和微博公众号名称及活动等涉及使用校名的,必须与学校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学校名称完全一致。
(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把民办学校规范使用校名纳入日常监管,依法对民办学校违规使用校名进行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公示)的民办学校名称及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果和其他有关公文、报表等,均应使用规范的学校名称(全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更名后对民办学校在使用校名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不能一改了之,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更名后使用名称的规范管理。一是督促更换学校大门校名。二是督促更换校车校名标示。三是督促更换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名。四是督促学校在大型活动或外出活动校名的使用,严禁使用原名称。五是督促学校严禁使用原名称对外宣传。六是督促学校更换夜间霓虹灯校名。七是督促学校更换校内所有含原校名的宣传栏、标识标牌、校服标识等设施设备。八是督促学校加快变更章程、印章、证件等工作。
(二)民办学校积极配合名称管理工作。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学校名称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教,强化民办教育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需要。规范使用学校名称,是每一位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尽的义务。
(三)加快推进学校更名后各项工作的落实。学校更名工作是全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县(区)高度重视更名后的后续工作。各县(区)务必于4月1日前将所有涉及学校名称的工作完成。对民办学校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按照时间节点完不成任务的学校要按照记分办法处罚,并进行通报。
附件:民办学校校名清理规范情况表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2022年3月14日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