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解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障碍问题,根据市政府指示,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抚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在2022年4月1日前反馈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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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
抚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
有关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管理,就经济适用住房因上市、继承、离异、裁决、子女成年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限售期满需上市交易过户的。在补交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后一次性办理过户手续,转为商品住房(补交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后的房屋不适用本意见)。
二、购房人(产权人)因死亡导致房屋转移登记的。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产权人)因死亡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条款,由继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文书或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再由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对继承人的居住条件进行审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人在中心城区(临川区、高新区)没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房屋取得方式中注明“继承取得”。如继承人在中心城区(临川区、高新区)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则可按规定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全部产权或自愿由政府回购该经济适用住房。
三、购房人(产权人)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双方应提供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经公证处公证生效)或取得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由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对取得方的居住条件进行审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受让方在中心城区(临川区、高新区)没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房屋取得方式中注明“离婚取得”。如受让方在中心城区(临川区、高新区)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则可按规定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全部产权或自愿由政府回购该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结论视情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如受让方在中心城区(临川区、高新区)没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对继承人的居住条件进行审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房屋取得方式中注明“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取得”。如受让方在中心城区(临川区、高新区)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则可按规定购买该经济适用房全部产权或自愿由政府回购该经济适用住房。
五、经济适用房户主(监护人)因子女成年自愿退出经济适用房部分共有产权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双方应提供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对户主(监护人)的居住条件进行审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主(监护人)在中心城区(临川区、高新区)没有自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后允许该户将成年子女退出经济适用房部分共有产权,转移登记后受让方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六、购房人(产权人)已在市住房保障服务部门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参照以上条款执行,临川区、高新区可参照抚州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办理。
2022年3月23日
【来源:抚州市教体局_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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