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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税制上堵住明星主播偷逃税的漏洞

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堵住明星播音员的逃税漏洞,将经营收入纳入综合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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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的呼声又大了起来,其中一个原因是:影视行业、网络直播行业中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现象频发。这引人深思,该如何从税制上堵住明星主播偷逃税的漏洞?

2018年,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为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七轮个税改革拉开大幕。这次改革一项突出的调整是首次引入综合计税模式。

2019年以前,我国的个税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标准等不同,这使得不同类别收入个税负担不同,由此,也产生了公平问题。为改变这一现状,财税部门对税制进行了重塑,即将以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统一为综合所得,采取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确保这四项收入适用相同的税率,而非此前不同的税率,由此体现了公平性。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除了工资薪金等四项外,还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在初步阶段,第七轮改革仅将具有易征管、不易转嫁或避税等特征的工资薪金等四项收入先行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其余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随着时代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新的经济业态出现,税收征管方式也面临诸多挑战。从税务部门近期公布的几起明星主播偷逃税案例看,他们多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等四项综合所得统一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单独纳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比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单从45%和35%两个最高边际税率差异就能想象其中有多大的避税空间。而在实际征管中,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较难区分,存在征管漏洞,也因此加大了避税空间。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施文泼指出,目前个税制度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定义在业务范围上存在较多的交叉重叠,实际征管中不仅纳税人难以辨别,税务机关也不易判断。

同时,随着数字技术与经济活动深度融合,传统商业经营门槛大幅降低,微商、直播带货等C2C经营模式兴起,使得自然人可借助互联网成为商业经营主体;零工经济日益盛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所得越发难以明确区分,进一步加大了个税征管难度。

“扩大综合所得范围,提高个税的收入调节能力,已经成为我国下一步个税改革的重点问题。”施文泼说,综合所得覆盖的所得项目越广,越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收入和税收负担能力,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这是“十四五”时期我国个税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财政部部长刘昆此前曾撰文指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

学界的共识是,堵住明星主播偷逃税的漏洞,经营所得应该纳入综合所得计税。

“工资薪金等四项统一为综合所得主要是考虑这些都是劳动所得,性质相近,而经营所得从原理上来说也是和劳动所得相近的。”山东大学财政系主任、中国税务学会理事李华打了个比方:个人被单位雇佣取得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相当于自己雇佣自己。

施文泼认为,在征管模式上,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税率结构、扣除、申报方式较为相似,在征管衔接上更为容易。进一步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可以将现行的两项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合二为一,有利于消除现行制度中两者混淆的制度性问题,实现“预扣预缴”“分期预缴”和“汇算清缴”的统一,较好地促进税法遵从。

但问题也存在。从征管来看,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数量庞大,业务范围广泛,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业务极具个性,要准确实现对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核算比较困难。

当前在实际征管中存在查账征收、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率等多种征收方式,为了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税务部门在征收经营所得时以核定征收方式为主。

核定征收就是在无法准确识别纳税人具体财务情况下,按照法定的标准和规则,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行为和过程。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部门将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说,通常而言,在核定征收条件下,企业按照经营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适用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

他曾算过一笔账,在网络直播行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为例,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一般在10%-20%左右,这样即便适用经营所得的35%最高边际税率,实际税负率也只有3.5%-7%。

施文泼表示,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课征范围后,首先就面临着如何准确核算其所得额的难题,征管难度较大,且会增加绝大多数无经营所得纳税人申报负担。

但是从公平税负和防范出现避税漏洞的目的出发,改革仍有必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近期发布的《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21—2022)》对此作出建议:在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后,在短期内仍可对大多数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但应尽可能取消定额征收的方式,保留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方式。未来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所得的征管模式,尽可能推动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的征管模式转变。

具体的做法是——对取得高收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通过提高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倒逼其建账建制;对当前数量占大多数、收入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通过允许其核定扣除一定费用(如扣除30%)或增加其可享受的免税收入,尽量维持其现有税负水平。

施文泼说,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十四五”时期个人所得税改革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显然,“促进税收公平和行业规范化是必须要做的事”。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张均斌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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