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关于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该定额总说明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为基础,结合上海市辖区范围内正常施工条件、常用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工程项目,市政工程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轨道交通工程新建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是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阶段确定工期及签订施工合同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是指完成各章节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不包括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编制和竣工验收所需时间。
五、本定额工期综合考虑了冬期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常规地质条件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测算确定。
六、本定额施工工期的调整
(一)因不可抗力、异常恶劣天气或政府政策性影响施工进度或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经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工期可以顺延。
(二)因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变化的,经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工期可以调整。
(三)施工过程中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化石、流砂、暗浜、淤泥、石方等需要进行特殊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由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后增加工期。
(四)因工程动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时,由发包、承包双方确定调整工期。
(五)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后工期可以调整。
七、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