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丁克智、虞满菲在一家商行定购了一套高档沙发,商行却将沙发转卖给他人。丁克智、虞满菲将商行以及导购等3名工作人员起诉到法院。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去年5月13日,丁克智、虞满菲在柳州市跃进路一家家具商行定购了一套名为“花开富贵”的缅甸花梨木沙发。这套沙发一共7件,打4折,售价5.3万元。商行导购员邰于思开具了销售单,载明“客户定购样板商品必须交完产品全款”。随后,商行工作人员云常收下了丁克智、虞满菲支付的2万元,其中10600元是定金,9400元是部分货款。
5月16日,商行通知丁克智、虞满菲,他俩定购的那套“花开富贵”沙发已经出售给别人,让二人另选一套。丁克智、虞满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
6月3日,丁克智电话与商行交涉。商行工作人员师笔直说,丁克智只交了定金和部分货款,一直没付尾款,因此商行把这套沙发卖给了别人。
双方协商未果,丁克智、虞满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行以及师笔直、云常来、邰于思双倍返还定金、退还部分货款,共计3.06万元,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单上有“客户定购样板商品必须交完产品全款”的约定,丁克智、虞满菲虽交了定金和部分货款,但并未交付完商品全部价款,应认定丁克智、虞满菲当时买的不是样板,而是与样板款式相同、品质相当的同类产品。商行没有拒绝向丁克智、虞满菲提供此类产品,因此商行不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丁克智、虞满菲的诉讼请求。
丁克智、虞满菲不服,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丁克智、虞满菲称,当时商行标注是清仓打4折、一件不留的现货交易,他们是购买涉案商品而不是预定。销售单是商行提供的格式销售单,所印条款是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作出对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
师笔直等被上诉人辩称,师笔直、云常来、邰于思作为商行员工,其销售行为是职务行为。销售单上已写明要样板商品需付全款,但丁克智、虞满菲只交了定金和部分货款,视为预定样板款式。丁克智、虞满菲的钱款没有到位,商行已说明是提供款式、材质相同的沙发给丁克智、虞满菲,因此他们没有违约。
中院经审理查明,商行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钟垡。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丁克智、虞满菲到商行购买沙发,商行开具销售单,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后,按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丁克智、虞满菲主张商行工作人员邰于思、云常来、师笔直是合同关系的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销售单上有“客户定购样板商品必须交完产品全款”的约定,已明确了交付全款才能购买涉案商品。丁克智、虞满菲仅交付定金和部分货款,并未付清全款,未完成对沙发的购买。一审法院认为商行将沙发另卖他人后再依约向丁克智、虞满菲提供同类产品不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