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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清洗地毯】车主18万买到“泡水车”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退车退款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胡广文 郑乐琦

俗话说,二手车的水深到看不到腿。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二手车买卖典型案例,揭开“泡水车”背后的那些事。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丁某贵在被告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全款购买了一辆二手银灰色VOLVO S60,车辆出厂日期为2012年8月1日,里程数6.4万公里,购车款共计18.45万元,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及补充条款。5月17日,丁某贵将车辆过户至儿子丁某飞的名下。5月23日,丁某贵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共花费7772元,后涉案车辆退保,该保险公司退还保费4240.85元。同日,丁某贵开车至4S店内做保养,4S店的维修师傅告诉他,该车曾因泡水于2014年4月21日在4S店内清洗发动机、拆装内饰,共花费15290元。

被告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认为,车辆属于现状交易,车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品”,车辆只是涉水,不存在泡水情况。

原告丁某贵认为,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告知其该车为“泡水车”,且经专家初步判断,波箱盖及线束已经氧化,内饰地面存在泡水痕迹,可以确定该车泡过水。因此,丁某贵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原告退回购买车辆,被告退回全部购车款,按照购车款3倍赔偿原告损失,赔偿原告购车的保险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南山区法院依职权向保险公司调取涉案车辆的出险记录,并向原车主李先生就涉案车辆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出险记录显示,涉案车辆更换了空气滤芯、机油格、音响模块、音响模块匹配软件,并进行了全车座椅地毯清洗、发动机及波箱检修清洗。

李先生称,2014年3月30日晚深圳下大雨,行车途中两车相汇时,对方车辆把路面的积水冲到其驾驶车辆的进气口导致车辆熄火,其将车辆停放在原地,并未重启。路过车辆繁多,冲击积水到车辆上,但当时发动机并未进水,主要是车内脚下位置有进水,积水大约有十几分钟的时间,只到轮胎一半左右,4S店直接将车拖走维修。2016年1月,李先生更换了3个轮胎及进行小部件的维修,除此之外车辆不存在泡水或交通事故等情形。

该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丁某贵是否为适格原告;二是涉案车辆是不是“商品”,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三是到底应该怎么理解“泡水车”。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为特殊动产,其登记并非物权登记,该案中,原告系涉案车辆的出资人,其对车辆亦有相关权益,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原告购买二手车,登记性质为非营运,原告作为消费者,其购买车辆的法律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或理应具有二手车买卖的专业知识或常识,但在购买二手车时确实凭其自身的经验,通过肉眼观察及试车决定购车或否,并不追求该车辆是否曾经发生了泡水或重大事故。因此,在被告未对涉案车辆的过往进行调查的情形下,欺诈中“故意”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

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公司,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与丁某贵单独就“泡水车”进行约定时,如果“泡水”特指必须浸泡到发动机的情形,也应明确告知其所理解的“泡水车”的含义,在双方对该词理解出现分歧时,应当以普通大众的认知作为判断,并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认定补充条款中的“泡水”,意指原告所理解的涉水或浸水。

因此,南山区法院判决,原告丁某贵与被告深圳市某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协议》于2016年7月12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8.45万元,原告向被告退回购买的沃尔沃VOLVO S60车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保费损失,因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费均是用于保障原告的行车安全,而由其自愿缴纳的费用,且原告已完全享受相关权益,故对其主张的该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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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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