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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检测部门】关于江苏省2021年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关于江苏省2021年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苏市监检测〔2021〕227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结合长三角市场体系一体化建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市监检测〔2021〕169号)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对随机抽取的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联合开展了现场检查,并邀请长三角地区监管领域专家共同参与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共分5个检查组,随机抽取25家机构,实际现场检查了23家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1家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开展检查,1家由于搬迁未能开展检查,共抽查检验检测报告250余份,发现124条问题,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检查组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体系文件、变更、能力、证书标志和公章、现场过程、分包、人员、样品、报告和原始记录、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操作的合法性;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1.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通过本次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机构体系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不到位的情况。部分机构标识、标准公示等缺失;档案管理不到位;标准物质过期等。

    (二)依法变更办理不及时。部分机构对法人、标准和方法发生变化的检测项目等未按照资质认定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资质证书能力附表中的个别作废标准未及时更新。

    (三)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部分机构仪器设备到期未检定或校准,检定、校准后的仪器设备没有经过计量确认或者确认错误即投入使用,缺少唯一性标识。

    (四)设施及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机构实验室缺少排风设施和清洗设备,显微镜室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气相色谱实验室内温度不符合要求等。

    (五)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不全。部分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编制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信息填写不完整,表述不规范,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等情况。

    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最终情况如下:2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13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8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建议移交执法稽查部门处理。

    三、相关要求

    (一)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将开展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对机构数据失实和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详见附件),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做好案件线索移交。

    (二)各相关机构收到通报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检测程序,强化质量体系运行,于10月30日前通过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平台)上报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运用好此次检查结果,督促在本辖区内发现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对机构上报的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检查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加强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法研究,为今后监管工作提供依据。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综合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我省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水平。

    附件:江苏省2021年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果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6日

江苏省2021年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结果



序号

机构名称

发现的主要问题

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条款

1

江苏雁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 查挥发性有机物质等实验室,发现实验室中钢瓶未完全固定。

2 查4楼现场室,冰箱中见开封“水质浊度标准物质”(编号为BY222-5)未标明开封时间。

3 查编号为(2021)环检(综)字第(W0062)的检测报告(2021年2月2日签发)中,发现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分析原始记录表中标准曲线标准的浓度单位为(umol/mol),样品浓度单位为(mg/m3),单位不一致,需要统一。

自行整改后通过

2

无锡创晨检测有限公司

1 公司声明自2020年9月7日至本检查日未出具过带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

2 查公司提供的2021年度7月内审报告中审核依据采用了作废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内审检查表4.2.6条审核记录中描述“2017年制订了人员培训计划5次”;4.4.3条审核记录中描述“出示2017年仪器设备校准或检定计划,均已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

3 机构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采购流程和记录。

4 危险化学品(氢气)在检测现场使用,公司本部现场未见储存、使用。

自行整改后通过

3

江苏创盛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1 在其公司的网站的深层有公正性声明,建议改放在网站醒目处或张贴,以便于客户查阅。

2 能力表中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检测依据为《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1890-1989 未进行变更。

3 报告CST-2021TR-HW464(2021年7月28日签发)(苏州恒康材料有限公司)非甲烷总烃玻璃针筒中样品在交接记录中未记录到具体时间;臭气浓度只保存了嗅辨汇总表,没有每个嗅辨员嗅辨的原始判定记录。

4 嗅辨室缺少排风装置。

5 挥发性有机物与半挥发性有机物测定分析的仪器设备处于一间;石油类测定的红外测油仪与pH等仪器处于一间实验室,没有有效的排风,仅有的一个吸风罩。

6 报告2101013(2021年1月13日签发)(江苏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明基医院有限公司)送样检测委托书中样品保存勾选为常规(不符合HJ 505-200样品0-4℃运输保存和HJ 586-2010样品冷藏运送要求),没有对样品有效性判断信息。

7 报告CST-2021TR-HW152(2021年4月20日签发)(苏州新理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采样热敏打印条复印件没有采样人员签字。

8 五楼试剂室冰箱内氨氮标准贮备液配制于2021.8.4,自定保存期为2个月,超过HJ535-2009中要求保存一个月的要求。

9 恒温恒湿室安装有紫外灯,缺少安全防护措施。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2条问题涉嫌违反163号令十四条第四项,建议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3-9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4

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 查机构能力附表发现作废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 180-2006)、《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1993)。2 查编号为中通服设计检(委)字第(2020158)号检验检测报告(2020年10月17日签发)资料,发现其后续进行修改,出具中通服设计检(委)字第(2020158-G)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未按照程序文件所规定的使用报告控制程序中《检测报告发放登记》。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5

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 查编号为(2020)苏清环科(剂)字第(101)号检测报告(2020年4月17日签发),其中,个人累积剂量计测量原始记录中仪器名称为TLD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仪器型号 T360M,仪器编号J0817)与校准证书上出厂编号P/A-063无法对应。2 查机构能力附表发现过期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可听噪声测量方法》(DL/T 501-1992)。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6

镇江市丹徒区环境监测站

1 查能力附表发现,标准GB11890-1989《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2020年3月24日以后在环境监测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使用。2 查编号为(2020)环监(水)字第(083)号的监测报告(2020年8月26日签发),发现其废水采样记录中中使用仪器编号为DT193的时间为14:10分与仪器使用记录中的2020年8月24日9:00--11:10分的记录不符。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7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

1显微镜室内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气相色谱实验室内温度不符合要求,气瓶未固定,房间内无抽气装置。2 2021年8月31日土壤样品交接记录不完整。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8

苏州市建科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1 未在网站或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公正性等。

2 报告检(2021)洁净字JC00022号(2021年1月18日签发)(启动盖天力药业有限公司)悬浮粒子检测原始记录(第二页)中没有所用仪器的信息记录。

3 报告检(2021)洁净字JC00066号(2021年3月3日签发)(天津康迈德医用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中浮游菌和沉降菌的原始记录中没有勾选使用的方法、仪器设备,空白对照没有记录。

4 实验室不能提供无菌实验室的期间核查计划及记录。

5 报告 检(2021)洁净字JC00066号(2021年3月3日签发)(天津康迈德医用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中检测依据引入了《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等判定标准,检测委托书没有约定判定的依据或规则。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第2-5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9

无锡市中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 WXEPD210314343032CS中硫酸雾样品未按要求进行冷藏运输。

2 精密天平ES-E120BII有灰尘,JNVN低浓度称量恒温恒湿设备放置不应留存样品。

3 冰箱内发现过期标准物质。

第1-3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10

江苏国恒检测有限公司

1 2020JSGHEL2020560号报告(2020年9月25日签发)的原始记录缺少唯一标识号。报告、原始记录汇编没有骑缝章。原始记录中样品的pH值测定记录不全。浊度的福尔马肼悬浊液的配制记录不全。检验报告未描述样品状态。2 JSGHEL2020837报告(2021年1月10日签发)中,降尘采样天数为26天,GB/T 15265-1994中要求为30 +/- 2天。JSGHEL2021246报告中,氨氮采样日期为2021年3月26日,分析日期为3月29日,根据HJ 535-2009要求,样品可2-5摄氏度冷藏保存7天,但未见样品冷藏记录。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11

江苏高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1 GYSC(环)字第2020091101号报告(2020年9月21日签发)中样品状态内容描述不完整,苯胺类检测原始记录缺少检测地点,原始记录的唯一标识号不全不连续,低浓度颗粒物记录缺少温度的记录,硫化物原始记录中的标准曲线绘制日期为8月21日但检测日期为9月15日。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12

江苏国润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1 报告编号GRJC20023001(2020年9月23日签发)采(送)样日期不明确,采(送)样人员不明确,采样记录中缺前一天的天气情况,采样地点的情况信息内容不全,样品保存和输送记录不全,委托提取的时间不具体,委托检测协议书中缺少检测依据,样品净化记录内容不全,原始记录缺页码。2 报告编号GRJC20051501(2021年3月5日签发)无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未见热敏纸原件,合同未与报告一起存档。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13

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1 (2021)环监(气)字第(127)号报告(2021年4月10日签发),空气中多环芳烃分析记录格式缺少样品浓缩体积、稀释因子等计算过程参数。

2 (2021)环监(综合)字第(024)号报告(2021年1月27日签发),监测点位示意图未标明周围建筑、敏感区域情况;非甲烷总烃采样未填写采样仪器名称与型号、仪器资产编号、保存方式等信息。

3 (2021)环监(综合)字第(069)号报告(2021年3月12日签发),嗅辨人员原始记录未受控;颗粒物称重记录未能提供每批样品的具体称重时间。

4 (2021)环监(综合)字第(055)号报告(2021年3月1日签发),采样现场记录和分析记录pH项目未见具体采样时间和保存条件、分析时间。

第1-4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14

连云港智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 连智检(2021)第094号报告(2021年3月18日签发),甲醛分析项目复核人未签字,字迹签名未识别; BOD5不同稀释比记录未体现在原始记录上。2 连智检(2021)第261号报告(2021年8月9日签发),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中,非甲烷总烃未标注采集时间点。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15

江苏方露检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 苏方检(委)字第(2104037)号报告(2021年4月14日签发),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检测记录中未按GB12348-2008要求提供主要声源信息。2 苏方检(委)字第(2103048)号报告(2021年3月16日签发)。现场检测方案中未编写:采样要求、保存条件、样品重量等内容;固体废物采样现场记录未按HJ/T 298-2019要求提供样品采集、包装、运输和保存信息;样品加标未按照样品分析全流程处理;查尤建勋(建议修改为尤某某)固体废物前处理(HJ 299-2007)的自认定材料,取样量体积错误;实验室有专用危废收集区域,但缺少危废收集记录和台账;查《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程序》,危化品采购只提及负责购置科室,未提供具体流程。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16

南京优尼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1 查机构营业执照和资质认定证书,发现机构整体于2020年6月22日已从南京市鼓楼区搬迁至南京市栖霞区,未依法及时变更。

2 查编号为NJUT2019082402的检测报告(2019年8月27日签发),未提供样品UT2019082402-1至UT2019082402-5的苯系物项目谱图,核查仪器的电子记录,未发现苯系物项目的原始谱图。

3 查编号为NJUT2019082801的检测报告,其室内环境空气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中,大气采样仪(型号QC-2A、编号UNT027)的设备未见2019年检定证书。查2019年度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确认表也未见该仪器设备。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163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建议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2-3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议依据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17

青山绿水(苏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1 能力表中苯系物检测依据为《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1890-1989 未进行变更;氯苯类检测依据为《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39-1999,未进行变更。2 报告QSWT2106030(2021年6月16日签发)(苏州鼎和家具有限公司)中有组织废气苯系物采用HJ734-2014,样品交接单采用吸附管类型为Tenax,实际使用为标准中的组合3,没有按照正式监测时使用组合1的要求实施。

3 QSWT2011046(2021年4月12日签发)(苏州雅式喷涂有限公司)样品处理信息单无被处理样品编号 。

4 实验室不能提供实验室用水验收的详细作业指导书。

5 在实验室普通试剂柜中有使用一半的硝酸钾固体试剂,不符合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要求。

6 分光光度计使用间与高锰酸盐指数分析测定共用,房间内有水浴锅。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163号令第十四条第四项,建议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建议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3-6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处罚。

18

江苏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1 经现场核查,原用于土壤晾干等前处理实验室,已被用于紫外测油室,相应检测人员也离职,建议该公司撤销附表中土壤一大类(13个项目)。2020年9月14日搬迁以来尚未发现出具土壤类检测报告。

2 机构能力表pH值检测依据《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6920-1986在环境类检测已作废,没有进行变更;报告E20080011(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废水pH值的检测依据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3.1.6.2便携式测定方法,也应同时变更。

3 报告E20080011(2020年10月4日签发)(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无组织采样原始记录(非甲烷总烃)在上下风向四个点采集均为同一台设备(AF-004-1),采样时间间隔最短1分钟;有组织废气采样原始记录使用同一台设备采集非甲烷总烃(AF-009-1),尾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在同一个时间点采样(记录时间为14:12、14:32);现场采样人员均以盖章形式签名.。

4 报告2104783(2021年5月26日签发)(张家港迪克汽车化学品有限公司)无组织采样原始记录(非甲烷总烃)在上下风向四个点采集为两台设备(AF-JS-006-01和AF-JS-006-02),采样时间记录每个样品采集1小时,每台仪器在同个小时时段采集10个样品;有组织废气甲醇采集时间为2小时20分钟,记录采样体积为20L,没有记录采样流量;现场采样人员均以盖章形式签名;低浓度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中涂改未签字。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163号令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议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2条问题涉嫌违反163号令第十四条第四项,建议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3-4条问题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议依据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19

无锡晨熙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1 《投诉处理程序》CX-CX-07中未有人员回避的规定。

2 实验现场未见温度湿度控制记录。

3 CX20210113001报告样品FS2101氨氮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原始记录数据为1.65,报告为4.65。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六条,建议依据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3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三条第四项,建议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20

江苏苏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 在走廊处粘贴公正性声明,但被货架遮挡。2 苏环 字(2021)第W0003(2021年4月5日签发)(康奈可(海门)车用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氨氮取样体积为25.0ml,HJ 535-2009标准中规定为取50ml经处理的样品)。

3 苏环 字(2021)第W0018(2021年7月24日签发)(昆山市新诚五金厂司)化学需氧量检测依据(HJ 604-2017)错误;氨氮取样体积为25.0ml,HJ 535-2009标准中规定为取50ml经处理的样品);化学需氧量分析缺少氯离子初判记录。

4 苏环 字(2021)第W0009(2021年5月6日签发)(碧雯图拉(苏州)精密部件有限公司)采样点位标识不明,分时段采样未表明采样时间点

5 苏环 字(2021)第N0012(2021年6月26日签发)(塑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采样点位标识不明,分时段采样未表明采样时间点;噪声监测无示意图,噪声监测热敏打印条没有复印。

6 苏环 字(2021)第W0010(2021年5月17日签发)(昆山瑞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检测依据(GB/T 11914-1989)为过期标准。

7 冰箱中存放玻璃容量瓶,其中放置氟标准溶液。

8 苏环 字(2020)第G0005号(2021年6月12日签发)(苏州市吴中中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非甲烷总烃检测原始记录中没有按照HJ38-2017标准规定给出氧峰测定信息,引用2019年11月4日的校准曲线进行计算,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样品采集未标注采样容器材质。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2-5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三条第一项,建议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6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三条第四项,建议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7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8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21

南京白云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21)宁白环检字第202107266号(分包)(2021年7月30日签发)EH21662001001五瓶水采样不符合规范。

(2021)宁白环监(水)字第202104224号报告(2021年4月23日签发)中对样品状态描述不规范。

(2021)宁白环监(综)字第202101022号(2021年1月8日签发)噪声布点未标注主要噪声源。

2(2021)宁白环检(气)字第2021059017号(2021年5月24日签发)中平行样品的谱图时间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分析人员自行调整谱图时间,未按要求保存记录或数据。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第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三条第四项,建议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22

泰州市科岺辐射防护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 报告科岺检字第2021-010号未填联系人信息,现场监测点未填写任务编号,现场检测点位图未见详细信息。2 科岺检字第2021-501号报告(2021年3月29日签发)编号变更为科岺检字第2021-004号报告(2021年1月18日签发),未按结果报告控制程序更改及存档,缺少委托方对于布点特殊条件的描述。

第1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第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三条第四项,建议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23

宿迁市工大检测有限公司

1 GD2001502601报告(2021年2月9日签发),2021.01.08水质采样原始记录表,实验室记录复核人员未签字。天平使用记录未签字,用铅笔记录.

2 GD20015035报告(2021年6月10号签发),BOD5原始记录中有CODcr结果,CODcr分析记录过程在非受控记录文件上记录数据,且编号唯一性标识和BOD5不能对应。

3 GD2000400601\GD2000400602报告(2021年1月6日签发)中有组织废气,氨气采样有采样图片,但在现场记录和分析记录中未标明吸收液体积,计算结果错误。

4 GD2101300201(2021年4月23号签发),受检机构未确认分包内容。

第1-2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3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三条第四项,建议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第4条问题涉嫌违反39号令第十条第二款,建议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24

扬州市江都区水生动物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江都区渔业环境监测站)

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开展检查

25

南通市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南通市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南通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水产品检验所)

由于机构搬迁原因未能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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