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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检测与治理】【检察官说法】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采样?!抓你没商量

什么?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采样竟然涉嫌犯罪!

提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们可能想到的是黑客、木马病毒等涉及计算机的行为,但是你知道吗?不需通过电脑技术,仅用一块小小的海绵,干扰了水质质量监测系统采样数据竟然也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今年8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用海绵包裹水质监测点的取水口,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宾某某向陆川县环保局提出自己的陆川县xx环保有限公司有着丰富的河道治理、修复与运行的经验,想承接相关治理水域工程。在今年5月宾某某等人接受了治理试验期限为一个月的某河段治理工作,但按照之前公司制定技术方案治理后,并未取得效果,河段水质依然未能达到水质Ⅲ类水的要求。一个月期限将至,因不想失去承接相关治理水域工程的资格,犯罪嫌疑人宾某某向其他犯罪嫌疑人提出物理隔绝的方法来蒙混过关,使水质在检测时符合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吴某甲安排邱某某、吴某乙、张某某等人在监测点附近水域大量投放净水剂,后拿一块海绵到水质监测站把取水口包裹起来,对取水口的采样进行过滤,严重干扰采样,致使部分数据严重失真。因数据异常,在取水口包裹海绵的行为被该监测站的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该监测站相关监测数据进行核实分析,发现该监测站取水口受干扰期间,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溶解氧等指标均出现数据异常变化,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今年8月,犯罪嫌疑人宾某某等8人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宾某某等人利用海绵包裹水质监测采水口的方法,干扰了水质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检察官提醒】

不仅是水质监测,干扰其他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也同样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去干扰环境监测数据,不仅对环境造成危害,也可能让自己踏上违法的道路。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作者: l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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