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案情简介
袁某任某国有控股企业上海分公司旗下某销售中心总经理,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1月,袁某向公司申请辞职,其直属上级同意,并完成工作交接。但公司纪委认为袁某存在违法违纪的可能,要求公司对该辞职申请暂不处理,随后,公司纪委对其正式立案进行调查。
2020年8月,袁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被拒后,袁某又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袁某在职期间被任命为某销售中心总经理,系中层管理人员。袁某虽依据劳动合同法享有提出辞职的权利,然根据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可知,分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鉴于分公司系国有控股单位,结合袁某的岗位情况,其身份亦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即袁某离职需通过分公司对其进行的离职审批。
现分公司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袁某实施了立案审查,在审查未结束前,分公司对袁某的离职申请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员工行使辞职权被拒引发的劳动争议。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性要求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
但在本案中,袁某的身份特殊,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应属于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监察。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除了劳动者身份特殊外,还有哪些情况下,劳动者不能无条件行使辞职权呢?
第一种情况是有服务期约定,根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追究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是双方约定了脱密期,在约定的脱密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劳动者不能任意辞职。(据《劳动报》报道 文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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