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停在楼下的小车车漆和挡风玻璃都有损坏
厦门一28楼业主家中阳台玻璃自爆,导致邻居阳台玻璃破裂,楼下停放车辆受损,损失累计3万多元。这些损失谁来承担呢?
4户业主共同委托律师将28楼业主和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首次审理的“高空坠物”纠纷。目前案件仍在上诉期。
楼上住户玻璃自爆后掉落 砸坏两家阳台玻璃和两辆车
事情发生在2020年9月11日,事发小区位于思明区嘉禾路。当天上午11点多,物业人员发现楼上有玻璃碴掉落,开始排查。当天下午1点多,再次有玻璃碴掉落,住宅楼一出入口上方安装的玻璃也裂了,排查的范围逐步缩小。
因涉及几十户业主,又是周五上班时间,排查进度比较慢。28楼有户人家当天无人,直到9月12日上午8点多工作人员再次上门,业主才说自家阳台玻璃自爆了。
这桩意外导致6楼和12楼各有一户阳台玻璃碎裂,小区地面停车位上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和一辆宝马轿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主王先生说,接到物业的电话到停车位一看,他的凯迪拉克挡风玻璃碎裂、引擎盖有几处凹陷,车身的漆也有损伤,维修费一共花了8000余元。
事发后业主们报警求助,调查确认是28楼阳台玻璃自爆导致损害。因协商不成,4名业主共同委托律师起诉28楼业主许女士,其中3名原告还把小区物业列为第二被告,认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
被告业主认为是意外 物业公司称尽到义务
在法庭上,被告许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这完全是意外。阳台外侧的钢化玻璃交房时就已经存在,许女士没有违法事实和过错,因此没有侵权。
物业公司则认为,住宅楼年限已久,钢化玻璃自爆有一定的概率,是难以预见的。事发在业主的阳台,不属于小区公共部分,根据合同约定不在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发现异常后,物业公司积极排查,协助业主解决问题,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高空坠物事件严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中4户业主的损失是由于许女士住房阳台的玻璃破碎后坠落所致,许女士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玻璃幕墙负有一定的安全维护责任,物业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双方责任比例分别为80%和20%。依据业主的实际损失,判决支付相应的金额。
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解释,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高空坠物”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1253条也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明确了物业公司有安全保障义务,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