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清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部网上开展
对依法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制度,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审查,一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审图系统”)中开展。
对于无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省审图系统”中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审查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审查,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审查。
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服务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要求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
建设单位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消防设计文件(含图纸、技术审查报告)、原主体消防审验意见书(二次装修项目)应全部上传到“省审图系统”,并与“清远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市审批系统”)形成关联对接。
二、消防设计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
建设单位应在消防设计文件经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后,到“市审批系统”上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时,建设单位仅需上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其他材料直接关联“省审图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申请材料、经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按《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建〔2020〕102号)中“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要求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消防设计行政审批。
三、消防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并联审批
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实行并联审批,并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消防设计文件实行证后执法抽查
为保证图纸审查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比例对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报告进行执法抽查。对已经消防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仍有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公开通报执法检查结果。
五、针对历史遗留问题、难点问题,实行简化办理消防审批
(一)建筑改建工程在办理消防审批时,可采取政府会议纪要、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等方式进行规划确认,具体按《关于优化建筑改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程序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如能提供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的文件,在办理二次装修消防设计审查时可免提交主体消防审验批文。
(三)对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内校外托管、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装饰装修工程,如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原建筑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无须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四)已取得主体工程消防审批手续的建筑,其内部二次装修工程达到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未达到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按备案项目进行。
(五)改变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消防报建分步办理的旧有模式,推进同步合并办理模式,即:新建项目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可与主体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同步申请,也可在主体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通过后随时申请。主体工程和二次装修工程同步完工后可一并申请消防验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旨在简化消防审批流程,便民利民,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冲突,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0月21日
【来源:清远市住建局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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