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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货架价格】这些问题,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回复了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电视问政

反映问题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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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李女士:济南高新区有一家名为轻扫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对方所宣传的所有产品均有无数人上当受骗。包括霸屏短信,微信朋友圈,探针盒子,电话机器人等当时最火的产品。没有代理产品之前销售人员热情似火,交钱后销售人员删除代理商,说代理后统一售后负责。然而售后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只是简单告知目前产品受国家政策或者其他理由无法使用等。对方已经上过新闻,但对方利用法律合同上的漏洞,利用代理商法律意识薄弱的弱点进行商业诈骗。要求对方退款,对方给出的退款时间竟然长达180个工作日。我这里有个群,基本都是被骗的代理商,可以确保我投诉的事情真是无误。

回复内容:

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情况:经查询,山东轻扫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7日已变更为山东长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578T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2号东领尚座10层1012-03室;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数据处理;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计算机软件、办公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的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社会经济咨询;国内广告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办理了变更手续,企业名称由山东轻扫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长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住所由济南片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9层北半层0906室变更至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2号东领尚座10层1012-03室。

经梳理前期申诉举报处置情况,2019年,轻扫云公司群体性投诉举报共有四次,分别是4月份(28人)、7月份(32人)、11月份(15人)、12月份(28人)。该类投诉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投诉,系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纠纷,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7年10月27日第92号号令,《合同行政调解规定》已废止,市场监管局没有合同争议调解职能,且合同仲裁职能也已划转至仲裁委。截至12月24日,共接到12345热线转办涉及轻扫云投诉举报224件(含重复件),涉及合同金额3864690元,为解决投诉人问题,尝试与被投诉人沟通,共计帮助近百人达成退款协议,实际履行退款金额超100万元。对轻扫云涉嫌发布和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已处罚完毕并公示。

历下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7日进行了调查。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正常经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当事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另查明,李某系山西和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当事人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一份,2019年10月份,李某以当事人不能提供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向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分别向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举报了山东长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行为的线索。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了调解,并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9)鲁0191民初4712号。执法人员经与投诉举报人李某联系,举报人称该投诉举报系其3个月前的投诉举报,现该公司问题已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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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程先生: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泺源所对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复兴大街一号(经七路66号)院内,违法骗取的三友鱼馆、易购文具、爱乐客文具、羊肉泡、金有牛汤、逸间密室等十几个营业执照长期没有检查监管,属于行政不作为。经七路复兴大街一号(经七路66号)地块所有权归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所有,有国有土地证为证。经七路复兴大街一号(经七路66号)地块地上物所有权归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所有,有济南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表为证。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出租经七路复兴大街一号(经七路66号)地块及地上物,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怎么在微山湖的房产土地上颁发的营业执照?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泺源所是怎么对这些经营业户进行监管的?

回复内容:

经查,住所登记在济南市市中区复兴大街1号(经七路66号)的现有四户企业,其中:三户为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一户为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市中区局登记的三家企业有一户已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有两家企业为“济南易购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7月19日, 登记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复兴大街1号(4-6)号房,设立登记时,住所登记材料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所承诺书;“山东中胜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3月29日变更登记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复兴大街1号,变更登记时住所登记材料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所承诺书。

住所登记在济南市市中区复兴大街1号(经七路66号)的个体工商户现有20余户,2018年6月前设立登记的,经营场所提供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和承诺书。之后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提供有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时也向部分经营业户提取了房屋租赁合同。

在调查时,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向济南市住建局、市中区住建局发函确认了该处房屋所有权证的信息一致。

上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依法依规予以登记。

3 网友李先生:高新区市场监管不作为欺上瞒下,本人通过网上购买治疗甲状腺的药,吃了之后人出现恶心呕吐的现象,跟随着高新区市场监管到现场检查,然后就领着我走了。后期反馈公司不在了。但是实际上我们去的时候公司人还在。

回复情况:

1.投诉人李先生于2019年10月25日下午到工业南路46号市场监管局二楼投诉中心,进行现场投诉:投诉人李先生当场并未提供任何发票、收据、转账等相关材料。只是口述“中铁财智6号楼806室售卖假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投诉者一起立即到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人员2名,但无展台、包装、样品等物品,也没有发现存在经营行为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当即与投诉人返回投诉中心,根据投诉人的进一步陈述,确定其所投诉的单位是“山东共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1号龙翔商务大厦C座207”。属地监管人员跟进处理,执法人员带领投诉人立即赶赴龙翔商务大厦C座207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现场207室无人应答,门口无公司牌匾、宣传展板等物品,未发现有经营迹象,且通过电话不能联系公司负责人。经物业公司周经理见证后,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将该企业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2.李先生于10月28日再次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执法人员于10月30日下午拨打李先生电话,李先生称,已经接受济南市公安局调查处理通知,不需要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3.11月4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到李先生投诉,仍反映中铁财智6号楼806室售卖假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无人经营,通过中铁财智物业了解到,房东表示该房间为2019年9月中旬被临时租用,租客已于10月31日到期搬走。执法人员将该情况回复投诉人李先生。12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企业登记住所地址龙翔商务大厦C座207进行检查,该207室仍无人应答,且无法联系公司负责人,执法人员再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物业公司相关经理签字见证。

4.经查询,山东共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DE6J9P;住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医药、计算机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日用品、服装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非专控通信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建筑材料、家具、酒店设备、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08月16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开始经营,并于2019年12月27日办理了注销手续,目前无法联系该公司负责人。

5.由于投诉人不能向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有效的线索信息,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无法确定山东共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为违法主体公司,也不能确定当事公司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或存在何种违法行为。且当事公司已经注销,被诉方灭失,无法处置。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持续关注该舆情,收集、梳理相关线索信息;如接到其他消费者投诉、举报,经核实涉嫌违法犯罪情节的,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4 网友李女士:天桥区海尔云世界滟澜公馆b2地块的居民楼下的门头房开了一家安徽板面,属于无证经营,多次反应无果,影响楼上居民的安全和卫生,我们业主一致要求关闭搬离,天桥区市场监管局前期回复,底商没有独立烟道不能开业,不发相关执照,但餐馆仍然无照经营,后期工作人员回复不排除后期给餐馆发执照,投诉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不力,我们业主强烈要求上级相关部门,为我们解决问题,谢谢!

回复内容:

网友李女士的投诉,反映的是位于天桥区海尔云世界滟澜公馆2区5号商住一体楼一层门头房的“安徽面馆”,该楼体未建设专用烟道,李海霞及部分楼上居民反对在一楼门头房开设餐饮店,因此投诉。该店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安装了油烟净化装置,正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因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天桥区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在给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现场核查时,持慎重态度暂未办理,为此,“安徽面馆”的经营者也向12345热线投诉,要求说明未办理的理由。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此前接投诉后,要求“安徽面馆”经营者改变业态,但因前期装修,购进相关烹饪设备、油烟净化器等投资较大,经营者不愿意。目前,该小区物业公司与该店经营者和楼上居民协商后达成谅解意见,允许“安徽面馆”在保证无油烟、噪声干扰的前提下进行经营,不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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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杜先生:本人父亲中风多年,在看到济南华仁大药店发布的违法广告后,购买了该药品。用药后反应迟钝。本人将其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举报至天桥区市监局。但该局漠视群众利益,不依法行政,有多处违法问题。

回复内容:

市市场监管局在节目结束后立即针对报纸夹页印刷品广告问题展开调查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华仁大药店”,询问了“欣洛达”医药代表。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系该医药代表自行设计、制作“欣洛达”等药品印刷品广告。1月2日已立案,并将按照法律程序继续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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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常先生:关于万科魅力之城开发商虚假宣传一事: 买房时,小区附近有两条地铁线,目前规划图上只有一条,买房看重交通情况,如此,涉嫌虚假宣传;学校问题,买房时承诺的学校,现在开发商说正在协商,买房注重子女教育便利,属于诱导消费,涉嫌虚假宣传;开发商承诺首开最低,结果越开越低,属于欺骗消费者.

回复内容:

经核查,万科魅力之城系济南碧岑置业有限公司承建开发,经历城区市场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售楼处规划示意图明确标注了R2、R3两条地铁线的大致位置,且R2线已注明“规划中”;现场规划示意图和沙盘均标注了片区规划学校的大致位置;现场负责人表示未承诺过“首开最低”,且开发商只负责代建学校。现场规划示意图下方免责声明中也标明市政规划配套为政府行为,实际建设结果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现场未发现任何纸质宣传资料,无证据证明被举报方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之后,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举报人常先生,向其反馈检查情况,并表明如常先生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提交历城区市场局进一步调查核实,常先生称没有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告知常先生如有任何问题可随时与历城区市场局联系。

7 网友:我和妻子于2019年12月22日下午四点到印象城一家饭店就餐,在店内食用了两份酸菜鱼三碗米饭,回家后再没有食用其他商品,当晚十一点左右,我与妻子恶心头晕,随后两人开始呕吐,本想着等白天再去就医,没想到23日凌晨的时候呕吐已经止不住了,吐出了在此店食用的鱼肉和木耳等,我与妻子随即去了山东省立医院东院区急诊内科就诊。此次事件我损失一千余元,身体也受到了伤害,我想咨询一下食品安全问题我们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

回复内容:

历城区山大路市场监管所已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12345收到同一事项的紧急工单,于2019年12月26日对“鱼你在一起”进行过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称:鱼肉是总部配送,每半个月进货一次,在冷冻柜中存放,每天早上化冻后在冷藏柜中存放,蔬菜清洗后也是存放在冷藏柜中。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就餐单据,历城区执法人员对该店酸菜鱼、米饭原材料进行了检查,发现食材均在保质期内,未拆封的鱼片在冷冻室存放,当餐的鱼片和配菜洗净装盘在冷藏室存放,现场未发现超期变质食材和食品。该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了以上食材的供货商资料及质量检测证明。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店内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教育,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该店负责人不接受投诉人赔偿十倍医药费(13000元)的诉求,并提供了22日当天点餐流水记录,称当日共接200多单,仅有投诉人一单反映食用后有异常,无法判定其是因店内食物造成的不适。商家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积极配合处理,对投诉人来店消费造成的不愉快表示歉意,愿意进行免单处理,对其他诉求不予认可,拒绝调解,如有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9年12月26日,历城区工作人员已就相关情况反映给投诉人,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75条第3款规定终止调解,投诉人表示理解。历城区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日15:46再次联系投诉人,将检查及调解结果进行沟通反馈,投诉人接受并同意了最初店方:“对消费者来店消费造成的不愉快表示歉意,愿意免单处理”的意见,一次性处理完毕(电话录音)。

8 网友:我想举报一下商河县开发区科源路,犇三鲜饭店,厨房脏乱差,卫生不达标,希望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回复内容:

2020年1月3日,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的商河县犇三鲜饭店进行检查。

1、该店位于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街路北,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经营者为杨某某,店内悬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执法人员对其经营资质进行了检查,均在有效期内。

2、根据群众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店加工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环境卫生不整洁,加工间墙面、地面、灶台等油污较多,食品及原料摆放不规范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全面整改。

2020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饭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对原有问题进行了彻底整改,灶台、墙面的油污已清理,食品原料已经隔墙离地有序摆放到货架,增加了防蝇帘、挡鼠板、灭蝇灯。

目前该店已停业,仍在进一步整改中。

9 网友:山东润华天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捆绑销售汽车保险,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该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号称价保90天,在新购买车辆不到90天后发现该车降价3000元,协商4s店退还差价未果,构成虚假宣传;在汽车销售过程中该公司力推贷款买车(全款买车多收5000元车价),收取5000元金融服务费,1000元质押代办费,2980元定位费,其中1000元仅开具收条。

回复内容:

涉及天众公司涉嫌汽车销售过程限定汽车金融和保险服务情况,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涉及商务局监督管理职能。我局立刻电话联系槐荫区商务局,因当时已经下班,我局通过微信方式及时转发给槐荫区商务局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人员。11月11日,我局将该案件线索函,通过商务局官方邮箱hyqswj@jn.发给槐荫区商务局。

11月8日我局接工单已经超过工作时间,天众公司已经下班,我局工作人员于11月9日一早加班予以处理 。2019年11月9日上午联系了投诉人董先生,在山东润华天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调解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对消费者举报虚假宣传进行调查。经查实:1.天众公司于8月份开展过保价销售汽车活动,参与保价活动非上海大众旗下所有车型,且双方需签订保价协议;2.消费者无法提供保价销售的协议,未发现天众公司虚假宣传情况。有关保险、金融服务费情况,我局已函告职能部门槐荫区商务局进一步调查。

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上午在天众公司二楼会议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天众公司认为双方未签保价协议,也不存在虚假宣传情况。但为了留住客户,愿意赠送价值1500元的汽车装具,安抚消费者个人认为已降价的心理落差。消费者接受天众公司的赠送,赠送后无其它异议。我工作人员现场询问消费者的其他诉求和举报,消费者称其投诉主要是因为汽车降价,降价的事情调解成功了,就无其它诉求和举报了。双方现场调解成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投诉人表示满意并签字。

10 网友:我是钢城区普通市民,今年八月份刚在钢城区聚康健身馆办理了一张年卡(活动价格299元),结果没两个月健身馆以消防器不合格为由关门了(昨晚一点多老板把器材都搬走),请问哪个部门来维护五百多名消费者的权益,打过12345得到的回复是去过现场关门了,搬运器材的时候有会员报过警,但也没能阻止。

回复内容:

经查,济南市钢城区聚康休闲健身服务中心;注册号:370117600015249;经营场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西冶社区;经营范围:健身服务;日用百货、服装、鞋帽、体育用品的零售;注册日期:2019年8月12日。

2019年8月1日被反映人从他人手里接手该健身房。接手时支付8万元转让费,将原经营者的经营场地(剩余12天租赁期)和健身器材全部接手,并负责将原经营者办理的健身卡服务到期满。接手后因健身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拒绝续租、健身房被举报消防不达标等原因,2019年9月18日,被反映人又将该健身房的健身器材转让给李某(李某准备利用这些健身设备与高某合伙新建一处健身房)。合同约定:被反映人无偿将聚康健身中心的所有健身器材转让给李某,同时将被反映人原有会员全部转给李某;李某负责将2019年9月18日之前聚康所有健身会员服务至健身卡到期之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反映人委托一姓王的(此人拒不配合调查)负责与高某、李某交接健身器材,此人却将健身器材的一些主要部件运走,未全部交付给李某,致使实际运营者高某无法正常使用这些健身器材,从而导致高某无法开业,为此高某拒绝向被反映人的会员承诺提供健身服务而导致消费者投诉。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交涉中。

同时,最近也有消费者向钢城区市场监管局反映过同样的问题,有的消费者也曾举报到辖区内的西冶派出所。调查中钢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走访了西冶派出所民警。该所民警称:起初他们也找不到被反映人,2019年9月24日,在一次出警中,碰巧被反映人在场,该所民警便将其传唤到该所询问。其在笔录中称:自己与李某签订合同,将健身房的设备提供给李某,李某在顺城超市对面重新开一家健身房,自己之前的会员全部转到李某那里,停业这段时间都给顾客补偿回来,对此自己已经在微信群里发了通知;自己正在离婚,一分钱也没有,也没有能力继续干。此后派出所民警就再也联系不到被反映人本人。在我钢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拨打被反映人在派出所留下的手机号时,这两个手机号码均已停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拨打派出所提供的李某手机号,该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被反映人的代理人称自己也联系不到。

该事件是由被反映人与李某、高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引发,目前双方的合同纠纷仍未最终解决。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钢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敦促被反映人代理人尽快适当履行合同,并指导高某积极与被反映人的代理人协商尽快决纠纷,积极协助履行合同,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 网友:在市中区融汇老商埠里的英睿健身办的健身卡,今年7月份去的时候关门了。没人联系我,事情也没解决,健身卡还有半年怎么办?

回复内容:

2019年7月22日前后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就接到多起类似投诉。7月23日下午,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发现英睿融汇店已经关门停业,门口张贴闭店通知(详见附件)。公告称,英睿融汇店会员可以转入翰林店(地址:历下区经十路翰林大酒店B层)或嘉恒店(历城区二环东路1825号嘉恒大厦)继续享受原有的健身服务。检查人员现场无法联系上该店负责人,该店负责人电话也无人接听。经电话联系该公司客服,告知会员转店事宜,以及办理退卡,都需要到另外两个店或总部处理。2019年8月19日,按照有关规定,已将山东英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济南融汇馆列入经营异常。

经查询企业信息,老商埠英睿融汇店总公司名称:山东英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825号嘉恒大厦A座一层、二层。

综上,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已建议将此类工单全部回退至历城区有关部门处理。

2020年1月7日下午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拨打英睿总公司客服专线17171100930,提示已停机,杨先生投诉无法告知英睿总公司。

2020年1月13日下午,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将投诉人杨先生反映的问题告知历城区东风市场监管所。2020年1月14日上午,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投诉人杨先生。杨先生表示已知道,对此回复表示满意。

12 网友:2019年6月26日,我女朋友在12345投诉可诺丹婷纹眉消费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大明湖市场监管受理后,只是把店铺简单注销,现在店铺重新注册后还在齐鲁国际大厦营业,我女朋友没有消费的金额一直没有退回,投诉大明湖市场监管不作为,不为老百姓利益着想,大明湖市场监管承诺帮我们协商,但是至今无法见到可诺丹婷负责人万磊,也没有把未消费金额退回。当时在大明湖市场监管协商后,达成把没有消费的金额都退回,到现在一直没有退,始终没见到万磊,但是现在店铺还在营业,大明湖市场监管一直没有处理,我们也没有收到该退回的金额包裹订金一共18600元

回复内容:

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大明湖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赴商家了解情况,经落实,可诺丹婷商家注册名称为济南历下丹颜美容中心,已于2019年7月1日办理了注销,工作人员通过原登记信息于2019年12月18日联系原商家负责人,要求尽快为消费者处理,已初步同意进行退款,并与吴女士商议退款金额,1月15日下午在大明湖市场监管所接受调解处理,经双方协商,同意退款16000元给吴女士,并且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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