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中旬,在装修前因设计效果产生了分歧,装修一直没能开工,程女士要终止合同, 装修公司提出让她承担约1.3万元违约金的要求。
消费者
家住沈阳的程女士最近因为装修遇到了闹心事:作为甲方的她,对乙方辽宁方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感到很生气。
程女士说:“我们签订合同时,装修公司口头承诺,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设计效果,可以更换设计师,直到我满意为止。如果最后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
“我付了38500元的首付款后,装修公司开始给我派设计师,但是设计师的水平我不认同。到9月29日,先后给我派了4名设计师,我都不满意。我选择终止合同。”
“装修公司说,按合同向我索要违约金13000多元,我认为不合理。一是,房子没有任何动工;二是,双方有约在先,在设计效果上达到我满意为止。”
程女士认为:方林装修设计没有让自己满意,凭什么还要我赔钱?
装修公司
对此,辽宁方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汪监理说,根据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开始前,甲方提出解除、终止合同的,甲方按合同总款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有权从已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双方签订解除,乙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剩余款项。”
方林装修承认向程女士承诺过设计包满意,但是装修公司现在已经为程女士更换了4个设计师,她没有提出充分的对设计师不满意的理由。
律师观点
详细阅读了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后,有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这个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中主要条款显失公平,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负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且要对消费者进行“解读”,最后让消费者对格式条款进行“确认”。这三方面都做到了,才能对消费者起到约束的作用。
关于“确认”, 应该是消费者用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上标明:“我已经充分阅读该合同,并得到了你的解读,认可该合同。”
有关律师认为,关于口头约定“可以更换设计师,直到消费者满意为止”,这部分只要双方都认可,就有对双方约定的作用。口头协议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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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里编辑 张流雷)
来源:沈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