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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被干】男子称与女孩相恋,生俩娃后自己被控奸淫幼女羁押464天,举证女友非幼女检方撤诉,20年后想索赔已超过时效

“我认识小梅时,她说自己20岁。我们相恋后,她家人不同意,我们就一起出走,之后生下两个女儿。没想到,小梅被家人带回后,我因‘奸淫幼女’被羁押464天,检方最后以‘案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未查清刘某某与小梅发生关系时明知小梅未满14周岁’为由,决定对我不起诉。”6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的刘先生谈起自己被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获赔的遭遇,言语里满是无奈和遗憾。

刘先生说自己很冤,目前正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

>>讲述:

任教期间与驻村女孩相恋,因女方家长不同意两人离家出走

刘先生是江苏省宿迁市某县人,1968年2月出生,目前在某学校工作。

“高中毕业后,我在家呆了两年,后来到当地一家工厂干了几年,1995年下半年在当地一所乡村小学教语文和数学。”刘先生告诉记者,“小梅(化名)家就在学校附近,经常到学校玩,我们慢慢就认识了。当时我未婚,小梅说自己20岁了,相貌和成人差别不大,我们就谈起了恋爱。”

刘先生说,小梅的家人不同意他和小梅交往,还说再在一起就会来找他,他和小梅决定一起出走。1996年2月,刘先生和小梅来到江苏某县一起生活,“期间小梅给家人留言说愿意和我一起生活,让家人不要找她。”1996年7月,刘先生应聘至当地一家企业工作。不久后,刘先生和小梅返回宿迁某县生活。

1997年1月,刘先生和小梅的第一个女儿降生,1998年3月,两人的第二个女儿降生。刘先生说,因为小梅家人反对,加之计划生育方面的原因,他和小梅一直没有领结婚证。

>>案发:

女孩被家人带走后,同居男友被控奸淫幼女

刘先生说,小女儿出生后,由于无力抚养,他和小梅将其送人抱养。“最初小梅的家人不同意我们在一起,女儿出生后,小梅家人的态度有所改变,还来我们家看过几次孩子。”

在刘先生看来,小梅的家人后来之所以要带走小梅,是因为他未答应小梅家人8000元要求。“1998年下半年,小梅的家人让我给他们8000元钱,我当时每月工资只有660元,根本拿不出8000元,就说过完年再想办法。几天后,小梅的家人说带小梅回老家看看,小梅回老家后,她的家人让人给我捎话说小梅不回来了。”

“我和小梅在一起时,感情还不错。小梅没上过学,加上年龄比我小,有时会比较任性,有时对我很好。”刘先生说,他曾到小梅老家去找过,但一直未见上小梅。1999年1月,刘先生请人与小梅家人协商,打算让小梅春节回家过年,说家里还有女儿需要照顾。但没想到,对方说小梅回家不久就嫁人了。

获悉小梅嫁人的消息后,刘先生于1999年4月结婚。1999年9月6日,他和妻子,以及自己与小梅所生女儿一起上街时,民警将他带到派出所。民警问他:“知道为什么被带到派出所吗?”刘先生当时就问是否与小梅家的事有关,民警说“是的”,“民警说小梅是1982年4月出生的,我和小梅生活时她还不满14周岁,我涉嫌奸淫幼女。”

1999年9月6日,因涉嫌奸淫幼女罪,刘先生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刘先生说,自己至今也不知道是谁报的案。

>>获释: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男子被羁押464天后取保

“小梅和我交往期间一直说她20岁,我根本不知道她的真实年龄。但说小梅是1982年出生的,我不信。”刘先生说,无论是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他一直坚持称不知道小梅与自己生活时不满14周岁,也不相信小梅是1982年出生的。

刘先生回忆,1998年年底,当地就有消息传出,说他和小梅一起出走时,小梅不满14周岁。“我当时就觉得不可能,专门到派出所查询了小梅的户籍信息。户籍信息显示,小梅出生于1978年12月。”2021年6月3日,记者看到刘先生提供的小梅户籍信息。

“奇怪的是,我掌握的小梅年龄信息与办案机关掌握的不一致,办案机关提供的小梅身份信息显示,小梅出生于1982年4月。”刘先生说,案件被移送法院后,他曾将小梅1978年出生的证据提供给法院,此后,案件被法院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被羁押了464天后,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未查清刘先生与小梅发生关系是否时明知小梅未满14周岁,2000年12月24日,检察院决定对刘先生不予起诉。

华商报记者刘先生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上说明:1995年10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某县某村小学代课,不久,被不起诉人认识了该村幼女小梅(1982年4月6日出生)。1996年2月3日,刘某某将小梅带至江苏省某县,后与小梅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刘某某又将小梅带回宿迁某县,经常与小梅发生性关系,并于1997年1月和1998年3月分别使小梅生下两个女孩。1998年10月24日,小梅才被其父亲打听到并带回家。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奸淫幼女一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未查清刘某某与小梅发生性关系时明知小梅不满14周岁,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2000年12月11日,在被羁押了464天后,刘先生被取保候审,2001年2月19日,刘先生被解除取保候审。

>>遗憾:

申请国家赔偿因错过诉讼时效未获赔,反映办案人员问题获受理

“获释后,我多方了解小梅的身份信息,发现她现在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是1982年3月,同一人身份信息有3个不同版本,这让人纳闷。”

刘先生说,获释后,他原本想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但父母年龄大了,怕再出闪失,坚决不同意他维权。“为了年迈的父母,为了老婆和孩子,我忍了下来。”近年来,随着父母先后离世,沉积在刘先生心底的心结一天天浮出水面,“我太冤了,我要依法维权,为自己讨回清白。”

2020年3月18日,刘先生以被错误羁押464天为由,向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泗阳县检察院赔偿他误工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2.7万余元,并要求赔礼道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刘先生的申请后,经过调查认为:刘先生自2001年2月19日知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于2020年3月18日申请刑事赔偿,已超过诉讼赔偿时效,丧失请求赔偿权。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案不予赔偿。

由于错过诉讼时效,刘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未获支持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亮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刘先生的赔偿申请确实过了诉讼时效。”陈建亮说。

申请国家赔偿未果,刘先生既遗憾又失落。“相关办案人员工作如果更细致更认真一些,一些问题证据就不会被采信。”2021年5月中旬,刘先生将当年办案人员的一些问题向泗阳县委政法委、泗阳县检察院作了反映,泗阳县检察院已受理,目前正调查。6月3日,泗阳县检察院相关人员向华商报记者证实,刘先生反映的问题检察院已受理,目前正调查。

刘先生写给当地检察院的举报信

>>声音:

女方家属:我们是受害者,对方如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起诉

“爸爸的案子我是后来才知道的,以前爸爸很少谈这件事,别人提到时他总是刻意回避。我知道,这个案件对爸爸影响很大。”6月3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刘先生和小梅的大女儿说,她也是近几年才和妈妈联系上,“妈妈已有自己的生活,我们都不会提及过往的事情。”

6月3日上午,华商报记者设法联系上了小梅,获悉记者采访意图后,小梅立即挂掉电话,随后电话就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状态,记者发过去短信也未收到回复。

之后,小梅的家人回复华商报记者说,在这件案子中,他们是受害人,在他们眼里刘某某就是“强奸犯”。“我父母是1981年结的婚,小梅是1982年出生的,这些都有据可查。刘某某说小梅出生于1978年,还说他有证据,我想知道,他从哪里获得的所谓证据?我们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严重怀疑。”

小梅的家人称,当年刘某某将小梅“拐走”给他们造成了很大伤害,该案已过去20多年,他们不想再因此事受到影响和干扰。如果刘某某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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