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7日讯 据“聚焦三明”微信综合发布14日,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家庭病床服务收费将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并于5月1日起执行。
通知详情: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各专科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收费行为,减轻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规定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患者获得综合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家庭病床服务健康良性发展,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卫健部门设置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建床机构)和规定资质的医务人员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中为患者提供建床和查床等服务时收取。其他符合卫健部门规定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建床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项目价格
(一)重新规范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项目内涵,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二)为满足建床机构及患者的医疗需求,促进家庭病床服务模式创新和资源合理配置,新增“远程家庭病床巡诊费”收费项目。﹝此项仅在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试行一年。﹞
(三)制定家庭病床服务包收费标准,由患者自愿选择按项目或按服务包等不同的收费方式,满足家庭病床建床对象不同方式的收费需求。
(四)为提高基层建床机构的服务能力,由基层建床机构邀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会诊的,按规定收取家庭病床院际会诊(省内主治医师)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医院)内部由基层建床机构邀请上级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会诊的,视同为家庭病床巡诊,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
家庭病床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价格,收费项目(服务包)内涵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点图放大查看)
(五)建床机构上门服务不再收取出诊费;院际会诊(省内主治医师)不再收取家庭病床巡诊费;选择家庭病床服务包的不再收取建床费和巡诊费等费用;家庭医生提供签约服务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和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上门服务不得收取建床费和巡诊费。
三、医保支付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行动不便,属于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需要进行牵引和卧床治疗,以及符合住院条件的高龄老人(70岁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家庭病床者,基本医保按以下规定进行支付。
(一)家庭病床建床费和巡诊费项目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的家庭病床建床费和巡诊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建床费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巡诊费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二)家庭病床服务的对象每个治疗周期视作一次住院,每个治疗周期医保支付时限不超过3个月,每个年度医保支付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患者所产生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政策。
(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建床机构,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在建床期间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由建床机构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对建床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审核。
(四)对于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要求和上述医保支付对象以外的患者费用、生活照护等服务费用,以及提供的诊疗服务以非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为主的家庭病床费用,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设置家庭病床期间,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协同。卫健行政部门配套制定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行为,加强上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引导家庭病床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各建床机构应加强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家庭病床服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二)规范诊疗行为。各建床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耐心解答家庭病床建床对象的收费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包的建床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自愿选择按项目收费或按服务包收费等不同的收费方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做好跟踪监管。相关部门跟进做好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情况的监测,加强相关收费行为监管,及时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馈。
附件:福建省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来源:“聚焦三明”微信公众号综合三明市医疗保障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