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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下水管道规定】业主擅自变更排水设施,法院判恢复原状

有人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是,

一条排水管

让新城花园的两个邻居出庭。

最后,物业管理公司也成了被告。

张先生和李先生如愿已偿入住进漂亮的新城花园。张先生住4楼,李先生住5楼,成了仅一地板之隔碾米相邻的邻居。

不料,李先生装修卫生间时多加了一根排水管道,引起4楼张先生的不满。不久,张先生将李先生、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原告张先生拆称,他 办理入住手续,不料入住后才发现,被告李生先在此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处拿起了他的住房钥匙,擅自侵入住宅并改动室内的排水结构,私自加凿了洗手间的天花板改动排水管道,侵犯了他相邻关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排水管道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2.5万元。

因装修惹祸的李先生辩称:他比原告早入住半个月,入住后即开始装修,在装修卫生间的试水过程中,发现卫生间的原下水道接驳口处出现漏水。无奈之下,经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采取多增加一个排水管道的办法来解决,最终未出现漏水。装修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失,美观上也没有什么影响。

成为第二被告的物业管理公司很感委屈,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当李先生私自改动排水管道增加一个排水管道后,曾两次协商过此事,并向其发出要求立即整改的通知书,因此在此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办理入住手续后,没有立即住进来。一个月后,被告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乘物业管理公司开门给发展商检修原告房屋之机,未经原告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自行改变原告洗手间内的排水管道,将原来的一个排水管道改为两个排水管道。原告发现后,立即告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被告拆除。经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没有进行排水管道恢复工作。

为此,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6万元,停止侵害,并负责恢复担水管道原状。物业管理公司因未能保管好原告的钥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原告物业管理费2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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