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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单位】电梯“带病运行”维保单位被罚10万元

本报新闻(陈经营康岱)最近公布了福建省厦门市湖区市场监督局发布《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后的第一起事件,相关企业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风险,电梯“丙运营”,最终被立案,罚款10万韩元。

据介绍,2020年9月7日,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在对位于湖里区宜宾北路东方商贸大厦的电梯开展年度定期检验时发现,该大厦其中一台电梯的安全回路被人为短接。

接到通报后,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电梯的对重缓冲器电气开关被拆除,且线路短接,导致对重缓冲器保护功能失效。执法人员当场向该电梯的维保单位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此电梯,并将缓冲器维修好。9月8日,对该维保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涉事电梯于9月6日上午发生故障报警,物业人员向维保单位反映电梯故障情况,维修人员到达现场维修,发现缓冲器开关损坏。当时因有另外一物业公司的电梯报修催得比较急,维修人员先拆除缓冲器开关,临时短接线路,而后又未能及时拿来缓冲器开关配件更换,且未采取停梯措施,导致电梯“带病运行”。

涉事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来源: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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