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黑龙江省居住厅发布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须同时具备7个条件
《办法》明确,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符合购房所在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且到期日不超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各地管委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行,且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时,借款人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由受委托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协商后确定。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
按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应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异地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公积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开展公积金贷款催收工作,可扣划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
这些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经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列入公积金失信名单
一定期限内限制办提取、贷款
《办法》明确,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住房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将抵押住房、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的;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骗取本人或他人公积金贷款的,应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地区诚信信息管理部门。
温馨提示: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