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9月28日消息(记者田敏阳通讯员叶昌浩)2020年9月7日武汉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010
修改内容包括建筑物顶部禁设户外广告、四环内不设立柱式户外广告……为展示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武汉户外广告设置选择“让路”。(资料图:大江大湖大武汉,清爽的水岸线和天际线使其面容更加清晰。记者陈卓 摄)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从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市容貌管理的客观需要,新《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载体、区域和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将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非商业建筑、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明确为户外广告禁设范围;
二是禁设情形中涉及交通设施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了调整,与之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是为展示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规定要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编辑: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