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
87号令细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规则,完善改进了18号令颁布以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具体的细则规定,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面,87号令也强化了下级财政预算部门的权力,方便了采购人,应该说此次87号令较18号令有诸多亮点和创新之处。但多年的一线代理机构工作经验,笔者想在此谈谈对87号令第六十九条关于中标公示期的规定,因为与招标投标法系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在此与业界共同探讨。
87号令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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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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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看到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标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时,笔者首先感到惊喜,因为以前7个工作日的中标公示期,实在有点长,不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但高兴之余,也不禁有些担忧,因为1个工作日的中标公示期限,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的规定不一致。
笔者认为,87号令的这一规定应当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衔接和一致。毋庸置疑,财政部制定87号令首先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因为87号令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以其制定时,除要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之外,还要衔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但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为什么要与之相衔接一致呢?在此,笔者进一步分析下原因和见解。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也规定“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根据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招标投标法》注解与配套,其对《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注解为: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参加中国境外的投标不应适用本法规定,而应当适用招标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
另外,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均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凡事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定。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本法有所区别地进行了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据此,个人认为87号令关于中标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的规定应当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保持一致。
(作者单位: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