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和处理
第十一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后,人防工程监理机关应当延长资质有效期,并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延长申请。
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二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延续的单位直接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直接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报资料后,由经办处室对申报单位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资格、办公场所及实际业务水平进行审查,对监理业绩中随机抽取的人防工程项目开展监理的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并形成审查、考核报告,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在省人防办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申请(一式三份)。
(二)其它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1.单位概况;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人防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相关任职文件、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7.不少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和数量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和具体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其中竣工项目还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在建项目还应提供监理合同及质量监督手续;
8.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第十四条 颁发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