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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注意!东莞买房,需在线申请限购查询

刚才东莞房地产中心正式发布了《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重新发行通知,要求市各邑街(校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20年11月16日起正式开展新建商品房网上限购查询,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措施。

【一、商品住房情况查询】

(一)查询主体:2020年11月16日凡拟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国内购房家庭(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在购房前由开发企业需通过“在线申请系统”网上申请,需将新建商品限购查询提交资料扫描形成PDF电子文档上传,发送到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其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商品住房的情况。

(二)查询单位:属松山湖、水乡功能区所属镇街的新建商品住房,由松山湖、水乡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限购查询工作;其余镇街的新建商品住房,由所属镇街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具体查询工作。

(三)申请材料:

1、拟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境内购房家庭申请材料:

(1)购房人应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涉及未成年人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无商品住房,现要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商品住房,现要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当前已实现市社保信息共享,原则上前述(2)(3)项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购房人可不提供,但特殊情况除外;

(5)《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

2、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和居留且在我市无住房,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①在我市领取居住证;②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证明;

(3)其他境外人士需提交:①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②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本或其所在国大使馆的翻译认证,中文译本或翻译认证中必须注有申请人的汉字译名;③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证明;

(4)境外人士在我市购房均需填报自住自用承诺书(详见:附件4);

(5)当前已实现市社保信息共享,原则上前述(2)(3)项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购房人可不提供,但特殊情况除外;

(6)《境外购房人个人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2)。

(四)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上述查询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须在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复印件上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确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须在由购房人签字确认的上述申请材料复印件上进行签字;同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上加盖企业公章。

3.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查询家庭商品住房情况,并由开发企业在在线系统上扫描上传上述查询申请材料PDF,发送到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

4.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要求收齐上述查询申请材料扫描的PDF(包含个人所得税,其中社会保险证明通过系统获取数据,对信息不明确的,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扫描的PDF核对。),并在业务系统上进行查询(关于境内购房家庭和年满18周岁的境外个人在商品住房赠与前后是否符合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由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按照限购文件规定核定购房资格。)。

对于符合限购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样式已更新,详见附件3。《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超过有效期后自动作废,不能用于购房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详见:附件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上述符合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房条件的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5.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后,凭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的编码和校验码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做好限购查房申请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以备核查。

6. 市不动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按如下两种情况提交:

(1)在办理在线申请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市不动产交易所工作人员根据《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的信息,审查购房人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办结时,应将《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和办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材料一并归档;

(2)实体窗口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核对《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7.档案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限购查询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归档案步骤如下:

①按一宗一件原则归档,每件档案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或《境外购房人个人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排在最上面;

②将系统的受理编号手工写在首页的左上角;

③将相关申请材料拍照或者扫描后,上传到申请业务系统附件列表中(上传的图片要求分辨率为200-300DPI,JPG或PDF格式,两面清晰,方便阅读);

④用订书机简单装订后入盒保管;

⑤档案盒标记“限购查询档案”和出具时间。限购查询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督导指导属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限购查询资料的归档工作。

(2)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办结时,应将《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办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材料一并归档,并交接给镇街(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管。

【二、相关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0〕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政策的通知》(东建〔2020〕8号)等文件,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开发企业在住房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开发企业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购房人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三)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两个工作人员核实后,取消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并将其个人信息及“核实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PDF资料上传到系统“个人购房征信不良纪录档案”。购房人个人须在核实购房资格造假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

(四)镇街、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中应严格按规定收取相关申报资料,因资料不齐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的,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牛浩思-东莞楼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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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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