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连沙丘、孙家嘴、常州街的居民。目前,该地区正在进行供暖分户改造。
这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但我却被通知因为房子欠取暖费,不能给我进行分户,这可怎么办?”市民柯先生为此很焦急。据了解,柯先生的房子是在2009年所购买的二手房,在买房时发现其欠2002年和2004年的取暖费。经查,是原房主所在的单位所欠。“我手中有原房主及单位开具的证明,还有愿承担因此给我造成损失相关证明资料。在与原房主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原房主与其原退休单位和供暖公司也达成一致,不会因该欠费对我购买后的房屋供暖造成任何影响。”柯先生说。据了解,他自购买该房产后,均按时按年缴纳了取暖费,并没有欠费记录。柯先生认为,购房前所拖欠的取暖费与他无关,即使因此事与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入司法程序,也会耽误今年的采暖使用,这个后果不应该由他来承担。
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关于职工单位欠缴采暖费的情况,大热办发【2006】年17号文件明确规定,由供热单位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得向用户追缴欠费,不得拒收当年采暖费,不得拒绝分户改造。供热单位要保障用户正常供暖的权利。 记者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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