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据了解销售额较大,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单处罚金。销售额巨大,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经典案例】
2010年2月杜某找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连蕊律师,称她的丈夫黄某被刑事拘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2009年4月以来,黄某在海淀区安定庄后街某经营部,通过送货的方式向辜某、吴某贩卖假冒的GMT、多玛品牌的地弹簧等物,销售货物共计人民币46100元,后被抓获,并从该人在丰台的店内起获大量可以地弹簧及门夹等物,经鉴定货物价值人民币25940元。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黄某的违法行为尚未到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连蕊律师于该规定发布的当日,与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取得联系,明确阐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追溯标准,以及本案中黄某尚未构成犯罪的事实,要求解除限制黄某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连蕊律师的观点,对黄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无罪释放。
连蕊律师简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嘉宾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婚姻家庭资深律师,兼任中国政法大学辩论校队指导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