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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条怎么写】房东不退租房押金怎么办?租房押金条丢了怎么办?

租赁关系是我们现在很多人面临的事情。因为住在一个城市能稳定,并不意味着有足够的钱买房子。

所以一般在我们在租赁房屋的时候就要格外注意房东在给我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且我们在房屋租赁的时候一般就要选一下房东的人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夏可亮律师解析。

一、房东不退租房押金怎么办?

《合同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书面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那么你和房东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任何租赁人都没有为出租房找下一个租赁人的义务,房东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押金是属于你的财产,房东必须无条件退换。正常途径:将房东起诉至人民法院,有押金条就行,不需要其他书面合同!

简单途径:报警,看警方怎么处理一般纠纷,能调解成就好。都不想,不走了,也不交房租,住够押金上的期限想走就走,不想走也不走,让房东报警。

首先,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当然是协商与起诉,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协商一般不能解决问题,多半会走到起诉这一步,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其次,起诉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对租房相关信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l、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投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二、租房押金条丢了怎么办?

1、租房交的押金,按照《担保法》第63条,该押金属于质押。

虽然丢失了押金收据,只要没有违约的情况,按照《担保法》第71条,房东就应该退押金。

在交押金时,房东开收据是一式两份的,房东本身有留底。所以,只要写个字据,向房东说明没有违约情况,丢失了押金条,房东就应该退款。可以写个收条给房东,证明收到了押金。

2、如果房东不肯退款,可以向所在街道或者社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所投诉。这是政府下属的一个专门管理房屋租赁业务的单位,找他们就可以解决。

租房押金条是一个重要的原始凭据,如果丢失将会对租房者的利益有所影响。可以先和房东进行协商,看如何解决;如果是找的中介,也可以和中介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退押金的。

夏可亮律师补充:

三、租房纠纷诉状内容

(一)、标题

租房纠纷诉状是归类为民事诉讼,所以标题是《民事诉讼状》。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两种情形:一为自然人的,一为法人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原告就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时,原告应写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委托有代理人,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原告在写明自身情况的同时,还要写明被告的情况。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与住址或所在地。

(三)、诉讼的请求

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拆迁纠纷中的哪些权益是政府忽略的,哪些补偿是没有的或者补偿偏少的都可以作为请求,逐项列入。

(四)、事实与理由

提出诉讼请求后,就要为其请求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是摆事实。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和政策等。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

即证明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性的文件、照片、人证等等。

(六)、受理法院

这个一般是自己所居住的区县法院管辖。

(七)、落款

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民事起诉状的递交时间。

(八)、附件

须说明本诉状副本份数、证据份数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数。

原北京法院法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200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参与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数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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