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新闻”前几天,大连市西江区法院一起审理了知假销售假、卖假电线的案件。
被告人席某某,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并于12月9日逮捕归案。
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席某某明知其销售的天津市某牌电线电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物流先后四次将商品出售给额某,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05,044元。2016年11月1日,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将被告人席某某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了假冒天津某品牌电线。
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数额比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席某某销售冒牌电线所得金额为20余万元,合议庭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在三年以下定罪量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