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预期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费98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5、被告一、二、四的行为涉嫌犯罪,公诉机关已提起公诉。
一、本次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主体
原告一: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二: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一:华慢(原在原告一担任高级研发工程师)
被告二:刘宏
被告三:胡泗春(原在原告一的工程技术部担任工程技术部部长)
被告四:朱志良(原在原告一担任工程技术部部长、黄埔工厂厂长)
被告五:吴丹金(原在原告一的研究院担任助理工程师)
被告六:胡鸽飞(原在原告一的日化材料事业部担任经销渠道发展部部长)
被告七:朱历(原在原告一的日化材料事业部国际部担任外贸部部长)
被告八:张剑敏(原在原告一的日化材料事业部国际部担任业务主管)
被告九:彭琼
被告十: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
2、原告诉状诉讼的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一通过自行研发、实验,确定了“卡波”产品(学名为“卡波树脂”,是丙烯酸或丙烯酸酯与丙烯基醚化学交联的聚合物)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及生产设备,并形成了5000吨/年的生产规模,经专家鉴定论证,“卡波”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中相关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原告二为原告一全资子公司,主要为“卡波”产品研发基地及生产基地。原告一授权原告二无偿使用“卡波”产品技术信息及知识产权,从事“卡波”产品的生产、制造,利用“卡波”技术改善其目前的产业流程,对“卡波”技术进行后续改进。
由于两原告所有的“卡波”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适用的广泛性,该产品为两原告创造了重要的经济效益。
2014年5月,两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十安徽纽曼正在销售相同的“卡波”产品,经鉴定,安徽纽曼所生产的“卡波”产品与两原告“卡波”产品的相关工艺、生产设备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实质性相似。经调查,安徽纽曼是由本案的被告一、二、九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本案被告一至被告九采取窃取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两原告“卡波”产品的生产配方(包括配方本身及配方相关助剂生产供应商信息)、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生产设备等相关技术信息及销售渠道、销售客户等经营信息后,利用被告十安徽纽曼作为具体实施侵犯两原告商业秘密行为的载体,进行非法的牟利。
上述十被告的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两原告认为,被告一、二、三、四、五、九明知两原告的“卡波”产品的生产配方(包括配方本身及配方相关助剂生产供应商信息)、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生产设备存在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两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两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却采取窃取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后,利用被告十安徽纽曼作为具体实施侵犯两原告商业秘密行为的载体,非法的牟利,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一、二、三、四、五、九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六、七、八明知原告的“卡波”产品的销售渠道及销售客户存在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两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两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却采取窃取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后,利用安徽纽曼作为具体实施侵犯两原告商业秘密行为的载体,进行非法的牟利,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一、六、七、八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十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卡波”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流程、产品配方、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信息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卡波”产品;销毁生产“卡波”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设备、产品配方资料、客户资料;不得再与两原告的客户进行任何“卡波”产品的出口及内销的经营活动;
(2)请求判令十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5亿元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鉴定费、调查费及律师费人民币 98万元;
(3)请求判令十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在媒体上做出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两原告的商业秘密;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十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