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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电信电缆价格】收购盗来电缆线 获罪领刑加罚金

平安广西网刘柳欣(通讯员霍伟丽)为了获利,得知黄某等人出售的旧电缆线路是盗窃所得,就收购了。

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认定刘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现年52岁的刘某是贵州省施秉县人。大约六七年前,刘某为了生计外出谋生,来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无证经营一家废品收购店,靠收购废旧物品转卖赚取差价,虽然发不了大财,但也衣食无忧,还能积攒些钱寄回老家。

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一辆小货车停在刘某的废品收购店前,车上下来4个年轻人,问刘某是否收购电缆线。刘某猜测这4人手中的电缆线来路不明,非抢即盗,但见价格便宜,他能从这笔交易中获利不少,于是全数收购。有了第一次便有第二次、第三次……,明知对方盗窃电信公司的电缆线来销赃,但利欲熏心的刘某已无法收手。2017年6月至10月,刘某31次收购这伙人盗窃得的电缆线,涉案金额6.59万余元。2019年7月24日,刘某在贵州省凯里市被民警抓获。

此案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称其有冠心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中院对其适用缓刑。

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其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柳州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相关法律

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机动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应当依法惩治。

我国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明知黄某等人出卖的电缆线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收购,而且收购的次数多达31次,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此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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