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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槐价格】肥东老太卖了两棵树获刑 其子申诉十余年还清白

12年前,非县的一位八旬老人以120韩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家太阳场边上的两棵树,被邻居举报并判刑。

外地工作的儿子获悉回来后,案件过了上诉期。为辩清白,给母亲洗脱“贼”的罪名,他也开启了漫长的申诉。直至2020年年底,经过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三级检察机关的接力监督,案件终获扭转,吴老太迎来无罪宣判。

5月8日,这桩“小案件”登上央视《法治深壹度》栏目。到底,吴老太为何卖了自家晒场边的两棵树获刑?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帮助老人厘清案件关键疑点?它又因何牵动三级检察机关关注?今天,让我们一起再回溯这两棵树引起的是是非非。

120元卖了自家晒场边两棵树 肥东八旬老太获刑

引起纠纷的两棵树,一棵是臭椿树,一棵是刺槐树,它们长在吴老太家晒场的边缘。事发的2009年,两棵树距离邻居刘某家的屋子也是数米远。不过,刘某家的屋子在斜坡下,而树长在了斜坡上。

当年3月22日上午,时年80岁的吴老太见村里有人收树,便以120元的价格将这两棵树卖了。邻居刘某知情后,报案称树是自家的,吴老太偷卖了自家的树,属于盗窃。

事后,村委会介入协调。吴老太将120元卖树款交给村里,村里通知刘某前去领取,并又花80元买了四棵香樟树苗,让吴老太儿子补种在原树位置附近。然而,刘某不仅拒绝领取120元卖树款,还拔除了补种的树苗。后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臭椿树价值1056元、刺槐树价值228元,合计1284元。

调解没有成功。2009年10月10日,肥东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级检察机关接力监督,认为老人不构成盗窃罪

此案宣判时,吴老太的大儿子刘正明在外地工作,获悉母亲被判刑后便返回家中。在他看来,母亲并不是盗窃。明明长在自家晒场上的两棵树,怎么可能成了邻居刘某家的树。为还母亲一个清白,让已八十岁高龄的老人,不在生命的最后时段背负上“贼”的罪名,刘正明要为母亲洗清罪名。

但此时案件过了上诉期,他唯一可选的路就是申诉,而这条路,刘正明一走就是10年。刘正明先后向一审法院及合肥市中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前后找了七八年,十多次。”

此后,刘正明又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7月,肥东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此案判决有误,并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4年12月,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函复不予再审。之后,吴老太委托其儿子多次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自此,一桩案件引起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陆续关注。安徽省检察院复查后,于2019年7月18日召开第三次检委会讨论,认为申诉人涉案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并将该案交由合肥市检察院依法处理。

树是谁的?老人是否故意侵占?

检察机关发现了案件的两大疑点。

首先这树到底是谁的?为此,在对吴老太居住的长临河镇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后,检察官发现,对于两棵树的归属问题,众人的意见并不统一,有说树在刘某家附近,就是刘某家种的树,有说树种在吴老太家晒场,刘某家房屋曾先后扩建三次,是逐渐靠近两棵树位置的,为扩建还和吴某家闹出纠纷……

检察官认为,尽管开庭时,吴老太表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没有异议”,但当初认定这两棵树属于刘某家的证据并不充分。因为,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而“房前屋后”的具体范围,一般指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范围。该案中两棵树所处位置虽距离刘某家房屋较近,但并不属于其宅基地范围内,而是在吴老太家的晒场上,且树究竟是何人所种,并没有确切答案。

但这也无法证明两棵树就是吴老太家的,意味着两棵树是村集体的,吴老太仍然构成盗窃罪。那么,另一个疑点来了。构成盗窃罪的另一个主观故意的条件,吴老太是否具有?因吴老太年事已高,神志不清,检察官从原案卷宗寻找材料,证明了吴老太不具有非法侵占的主观故意。

老人最终被改判无罪

围绕案件的两大关键问题,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三级检察院接力监督。从最初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到经过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最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1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刑事抗诉书。在接到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当年4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肥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程序终于启动。当年10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判吴老太无罪。

在吴老太获得清白的同时,该案件也引起了法律人士的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熊秋红点评该案的再审裁判时表示,该案基本上是按照疑罪从无来处理的。老人究竟构不构成盗窃,这是存疑的。在这种存疑的情况下,我国的法律有罪疑从轻的原则。“主观上发生疑问了,按照没有来处理。”

同时,熊秋红解读,一桩“小案件”之所以能引起两级法院、三级检察机关的介入,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通过这样程序的运用,赋予了公民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陶伟 赵毅 黄骊 周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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