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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护航新征程】江西玉山:听说玉山野生动物多,俩男子持枪到山区打猎,不料却被民警所“猎”

现在秋天已经很深了

野生动物发胖,准备过冬

不法分子正确地看待“好”季节

为了谋求嘴部和腹部的欲望,冒着风作案

非法持枪潜入山区打猎

他们还没有打猎物

由巡逻民警警戒检查。

然后被“追捕”到派出所

2021年10月2日

玉山县公安局南山派出所

一起调查非法持枪事件

现场逮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

用自制火药底火缴获两支猎枪

几颗子弹,以及其他相关工具。

事件是这样的

2021年10月2日,南山派出所在辖区开展了国庆期间保安巡逻预防和控制工作。

下午4时许,民警巡逻至王石村田石公路时,发现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十分可疑,只见它车速缓慢,往山林深处的方向驶去,而山林里并无人家……

“前面的车子靠边停下,接受检查!”民警警觉起来,立即喊话。听到喊话声,白色越野车并未立即停车,反而有加速意欲逃避盘查的迹象,民警心中怀疑更甚,果断采取措施,驾警车将其拦停,然后依法对车辆进行检查。

“有枪!”当民警检查车辆的后座时,发现了一个深色的渔具袋,将渔具袋打开,里面赫然有两支猎枪,还有若干火药、子弹,以及其他可疑物品!

见猎枪被发现,车上两名男子顿时脸色煞白!

经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经查明,两名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嫌疑人系王某(玉山县怀玉乡人)和吴某(浙江宁海县人),他们都是玉山高新产业园某家俱厂的工人。

“都是贪嘴惹的祸!”面对民警审讯,王某和吴某后悔不已,怪自己太贪吃,以致惹上了祸事。据他们供述,案发当天中午,他们在玉山县城某酒店参加一个工友的喜宴,席间,他们谈起了打猎事宜,说玉山野生动物多,因为有共同爱好,他们越谈兴致越浓,最后商定,去王某老家附近的山里过下“枪瘾”,搞些野味打打“牙祭”。

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吃完酒席,已经下午1时许,王某骑摩托车先回怀玉乡老家准备枪支弹药,吴某叫了一个朋友开车送他,回宿舍取了事先藏匿的猎枪后,赶到怀玉乡与王某会合。之后由王某带路,他们开车到了南山乡王石村。没想到尚未进入准备去到的“猎区”,就被巡逻民警抓获了!

关于枪支来源,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他以前看到户外小广告有售卖枪支的信息,就通过电话联系了对方,非法购买到一支猎枪,一直藏匿在家中,期间,他用这支猎枪独自去狩猎了几次,打了一些野兔、麂子之类的小动物供自己食用。犯罪嫌疑人吴某供述说,他的猎枪是从浙江老家带来的,在江西玉山县务工期间,也用猎枪去打过几次猎。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案件正在深挖侦办中。

无论是非法持有枪支,或是非法狩猎,都够这两个胆大妄为的男子“吃一壶”了!

来普及一下法律知识:

关于非法持有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非法狩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严禁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嫌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内容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来源:玉山公安

关于作者: lu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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