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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分类】注意!公布珍稀野生动植物详细信息可能会给它们带来灭顶之灾

最近笔者在阅读当地主要媒体头版时,在一个县发现了国内最大规模的野生稀有植物群落,这个居住地所在的地方“* *乡* *村* *自然村”“* * * *”

看完这个,笔者心里一沉——老子在《道德经》说,“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心不乱。”告诉野生珍稀植物的详细所在,难道不会引发风险?

果不其然,我把这条消息发给两位朋友,一位平时喜欢侍弄花草的朋友看后,他开玩笑说,什么时候按“地”索骥去挖个几株来养养;一位是林业部门的丁科长,“业内人士”看完后,迅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里面只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而没有明确的“加密”珍稀野生动植物采集地的措施要求。

笔者将丁科长和农工党市委会办公室主任陈炯一起组建一个微信群,对这条线索开展进一步调研后,发现: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一些珍稀动植物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但在公布珍稀野生动植物信息时,不少媒体及刊物都详细或较详细描述了物种采集地的信息。可这些“信息”可能会给它们带来灭顶之灾。

首先,易诱发偷盗。近年来,偷盗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比如,2020年,重庆破获一起网络非法出售濒危鹦鹉案,查获保护动物300余只;2021年4月2日,广西北海有一村民非法盗采国家级濒危珍奇植物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在一定程度上,公布珍稀物种采集地详细地址,相当于为犯罪分子明确了偷盗目标。

其次,公布详细信息可能致使它们被过度采集至物种濒危或灭绝。1994年,科学家发现了东南亚的麦氏长颈龟和新几内亚长颈龟的区别,将其独立成种。到1997年,就因人类的采集而极度濒危。1999年,有外国生物学家在广西喀斯特地区凭祥市一山区发现一新物种,并命名其为“凭祥睑虎”,研究者发表论文并公布了标本采集地。几年后,另外一位研究者重返这里,发现此地每一块石头都被人翻遍,“凭祥睑虎”已绝迹。这样的例子,在珍稀动植物的领域内屡见不鲜。

再则,公布详细信息可能为非法贸易提供供货渠道。近年来,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日趋隐蔽,但我国近10年来仅海关公布的非法野生动物走私案件就涉及多达109种野生动物。

事实上,一些地方与机构已认识到“保密”的必要性。2014年,我国研究团队在《动物分类学》上发布了一个两栖动物新种高山棘螈时,首次不公开采集地,保护高山棘螈不被标本贩子和宠物贩子骚扰。

因此,笔者认为,采集地详细信息的保密工作,是保护好珍稀动植物的关键举措之一。为此,我们迅速撰写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建议分三步“加密”珍稀野生动植物采集地详细信息》提交相关部门。

第一步,明确不得泄露珍稀野生动植物采集地详细信息。建议由国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及中宣部联合发文明确,在各类新闻媒体、学术期刊上发布有关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新闻或学术论文等,不可泄露采集地详细信息。对采集地的描述只可至县一级或自然保护区。同时,明确责任追究,对因泄露珍稀野生动植物采集地详细信息而导致珍稀野生动植物损害的个人或单位,视损失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步,删除已公布的珍稀野生动植物采集地详细信息。建议由中宣部发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限时整改行动,对近5年内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各类App、学术期刊电子版等曾发布珍稀野生动植物采集地详细信息的,均予以删除,统一采集地信息为某县(区)或自然保护区,及时止损。

第三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中增加“禁止公布珍稀野生物种采集地信息至县级或自然保护区以下”;同时明确泄密后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所在的丽水市是全国32个陆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之一,物种多样性居全省之冠,是中国华东地区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2020年以来,丽水市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等工作,发现了一系列新种和新记录,如发现大型真菌中国新记录种64种、浙江省新记录种263种;发现了两栖纲角蟾科新物种百山祖角蟾等。

然而,在公布珍稀野生动植物信息时,不少媒体及刊物都描述了发现地的详细信息。如:2020年10月《丽水首次在保护区外围拍到黑熊……》提到,布设在九龙山保护区廖坑松坑岗的一台红外相机拍摄到了两张黑熊的照片……诸如此类消息令我们深感忧心,因此,我们随之提出,《建议我市率全国之先出台“加密”珍稀野生动植物采集地详细信息办法》,目前,此建议已提交相关部门。

(作者系浙江省丽水市政协委员)

作者:沈绍春

编辑:莫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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