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马鞍山1' 90 '后,男子通过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法拉利轿车,但因他坐车当天开车时发现发动机故障灯亮着而生气。一气之下,他向法院起诉卖方,索赔近300万韩元。最近马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了最终判决。
购买法拉利的那天
发动机故障灯亮了
2020年6月左右,周老师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F430车。这家公司向周老师提供了这辆车的车辆信息。事件涉车的品牌、车型、车架编号、外观照片、《豪车事故检测报告》等、《豪车事故检测报告》显示车辆状态没有重大事故、没有切割、没有泡沫、没有火灾等。
定金共计71万韩元,定金18.5万韩元,周老师负责购买车辆保险,剩下的按照约定分期支付。但是朱老师当天驾驶车辆时发现这辆车的发动机故障灯一直亮着,向公司通报故障后,销售公司安排维修工厂进行维修。
双方因维修问题发生纠纷后,朱老师委托一家汽车技术公司检查与事件相关的车辆状态,结果发现与上述豪车事故检查报告不一致,认为销售车公司有欺诈行为。
起诉索赔近300万人
朱老师说,不管是买新车还是二手车,达成车辆购买合同的目的都是确保车辆正常安全地行驶。至少作为汽车主要部件的发动机是没问题的。
朱老师认为,这辆车的发动机故障与买车时约定的“发动机完美”严重不符,作为普通消费者,不是对车辆检查的专业,只是对外观等非专业部分发现了检查验收、车辆交付后发动机故障等申报,因此双方合同应予解除。
朱老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销售车公司返还购买款71万韩元,按照车价的3倍赔偿213万韩元。卖方负担汽车商业保险3万多韩元。赔偿10万元违约金。
销售车公司在第三方检查的基础上,向周老师主张:通过微信等进行车辆不重大的事故车、切割、水泡、无火,周老师也进行了检查和驾驶测试。作为销售车公司,没有承诺任何东西没有质量问题。
商品信息没有完全提供
卖方退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没有欺诈行为,驳回了朱老师的所有诉讼请求。周老师不服提起上诉。
马鞍山中院二审认为,经过某汽车技术公司的测试,车辆状态属于发生严重碰撞的车辆。销售公司作为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查等实际情况和信息。但是,该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只发行了《豪车事故检测报告》万韩元。这种性质的检查报告只涉及车辆是否有重大事故、火灾和水泡,标准有两个水平。非重点故事车或重大维修车不能全面反映二手车辆的全面情况。
销售公司在向周老师销售二手车时描述了“具体汽车情况介绍:发动机完美列车水滴”,但理解上有歧义,可以理解为发动机完美、列车水滴或发动机完美列车、水滴。
根据常识,二手车的车辆状况及维修情况会对购买者的购买决定产生重大影响,销售公司作为二手车经销商没有尽到向消费者全面提供商品信息的责任,在向周老师介绍二手车信息时进行了引起误解的宣传,使周老师主观认为事件相关车辆发动机完善,从而产生买车的意愿。但是,结合后火车量车况,被评价为发生严重冲突的车辆,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不符合朱老师的购买目的。
因此,马鞍山中原二审开盘,解除购买合同,销售公司返还朱老师购买金22万韩元(首付二期贷款)余元,赔偿违约金5万韩元。朱老师归还了车辆。销售公司返还了周老师汽车商业保险费2.3万多韩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