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爱车一族

〔晋江宝马〕晋江宝马4s店?

[闽南网]

­ 法官:“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

­ 两年时间内,男子流窜晋江、石狮等地,专门对宝马轿车下手。日前,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万元。责令被告人黎某某与同案人(另案处理)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

­ 案情回放:男子流窜盗窃财物

­ 黎某某(男,32周岁),重庆市开州区人。2015年 7月 至2017年 4月间,他流窜于石狮、晋江等地,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放于宝马车内的财物,共计12起,盗窃财物价值超31万元,其中仅2017年 4月 19日一天内,被告人黎某某就犯案5起。

­ 当日,黎某某伙同他人在晋江金玛国宾酒店停车场,打开被害人陈某宝马牌轿车盗走现金1500多元;打开吴某 宝马 牌轿 车盗 走现 金15000元。随后,他又在罗山街道社马路打开林某某宝马牌轿车盗走3 瓶白酒和2 盒茶叶。同一天,黎某某又“转战”石狮,在曼哈顿建联酒店停车场盗走林某宝马牌轿车内4包香烟,在德辉广场上盗走谢某宝马牌轿车上的现金2000多元和3瓶白酒。

­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法官说法:多次盗窃从重处罚

­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除了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无论金额大小同样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本案中,黎某某在二年时间内,多达12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此外,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现又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

­ 法官提醒,市民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停车安全,在停车后应仔细检查车内物品及后备厢,切勿将现金及贵重财物存放在车内。(记者 胡志法 通讯员 尤燕玲 点评 :晋江法院 黄小燕 陈德桂)

责任编辑: 鲁达

1.内容基于多重复合算法人工智能语言模型创作,旨在以深度学习研究为目的传播信息知识,内容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反馈举报请
2.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站点无毒无广告,请读者放心使用!

“晋江宝马,晋江宝马4s店,晋江宝马4s店电话号码,晋江宝马4s店地址”边界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