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朱秋凤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5-07-02 11:10:47
江西法院网讯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在知道没有相关购车发票等手续且价格比市场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为贪图便宜,在新余市北湖路诺贝尔花园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处购得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后被告人刘某将该车藏于其所租住的新余市城北毛家租房内。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及其丈夫付某将该摩托车骑至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一摩托车修理店修理时,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刘某逃离现场。经查,被告人刘某所购的摩托车为被害人何某被盗车辆,且该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何某。经鉴定,该银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02元。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水西派出所接受讯问。同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摩托车修理费人民币82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其所购买摩托车为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880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在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