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咸阳市永寿法院刑事审判庭调解并执行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2016年1月9日18时15分许,王西强驾驶陕A86837重型自卸货车沿3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589KM+58M处时,与相对方向高辉驾驶的无牌大运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高辉、李小兰死亡。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西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办案人员多次调解,差距逐渐缩小,后被告人、车主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付高辉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31000元,赔付李小兰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上述赔偿款均已兑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该起案件的调解兑付化解了社会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
(张阿娟 宋悦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