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长安网讯
案例简介
陈某驾驶出租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陈某下车报警并用机油桶作警示。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闯入事发现场二次撞击被害人李某,致使李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的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张国臣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如果被害人的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12.2万元限额的话,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有权向未投保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明确规定,摩托车所有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即使没有投保交强险,在被害人的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12.2万元限额的,先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后对超过责任限额的仍然享有追偿权。
本案中,刘某应当承担大约30%的赔偿责任。如果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被害人的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刘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就要自己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需按责任比例分担。
(杨帆 首席记者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