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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摩托车拍卖南宁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吗

作者:唐运 蔡嫚嫚

来源:实用法律常识

案例简介

某甲是一位摩托车发烧友,偶然在“淘包拍卖会”这一网站上发现某乙正在拍卖一辆宝马摩托车,起拍价1000元人民币。拍卖过程中,某甲是唯一为此二手摩托出价者,从而根据拍卖规则,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钱获得网站拍卖系统的“落槌”,并即时获得了由“淘包拍卖会”发出的通知其买得该二手宝马摩托车的自动确认电子邮件。

事后经查,某乙1000元的表示系属其打字错误所致,某乙据此认为其与某甲所签订的以该二手宝马摩托车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此外,某乙认为其在“淘包拍卖会”发布其出售该二手摩托车的行为,亦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表示其有出卖该摩托车的意思。从而,某乙拒绝向甲交付该二手宝马摩托车。

问题:某甲是否有权要求某乙移转该宝马摩托车的所有权?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若要探明乙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首先需明确本案两个焦点:

1、本案的法律适用范围。

2、本案中,某乙将自己的二手摩托车通过“淘宝拍卖会”进行拍卖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范围

本案发生于“淘宝拍卖会”这一网站上,属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具有特殊性。根据《拍卖法》第14条、16条、51条的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资格考核,有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本案中,甲乙通过“淘宝拍卖会”以“互联网拍卖竞价”的方式完成了“拍卖”活动,不存在拍卖师参与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甲乙之间的拍卖活动并不是《拍卖法》中所调整的行为范围。

综上,本案并不适用《拍卖法》,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本案中某乙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而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综合《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要约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中含有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约的人发出。

而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将承诺权留给自己,从而将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力留给自己。第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其相对人也是不特定的。因此,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拘束力。第三,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由于案件发生于互联网,通过自由竞价而进行的网络拍卖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已经不同于传统拍卖。在传统合同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出价行为是要约,拍卖人对最高出价者的定锤行为是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在自由竞价的网络拍卖中,如果将卖方发布的竞价条件视为是要约邀请,购买者的竞价行为视为要约,卖方的确认行为是承诺,则将订立合同主动权掌握在卖方手中,当出现最高竞价者的出价低于卖方的预期时,卖方完全可以主张合同不成立,这样不利于保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竞买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乙将自己的二手摩托车通过“淘宝拍卖会”进行拍卖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但该要约并不是普通的要约,而是附条件的要约,此类要约并不属于对数目不限的承诺一概加以接受,而只接受最高竞拍者的承诺。

三、乙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基于已证明某乙1000元的表示系属其打字错误所致,且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不存在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在乙已经证明了1000元的表示系属其打字失误所致的基础上,且网站也没有对撤销此意思表示的行为加以限制,因此乙可以有权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其向甲发出的以1000元出卖其二手宝马摩托车的要约。

使得合同不能成立的重大误解,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类:对合同性质的认识错误、对合同标的同一性的认识错误以及对合同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对合同的性质的认识错误分为事实上的误解和法律上的误解。事实上的误解是由于对合同要素,如质量、价格等的认识错误,导致合同意图不一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合同不成立。而对于合同性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若这种法律错误仅限于法律名词上的理解错误,则不应否认合同效力,也不应将其作为重大误解的情形予以撤销,除非这种错误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综上,由于乙1000元的表示系属其打字错误所致,由乙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相对人的欺诈或者胁迫,且误解的程度重大,乙有权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其向甲发出的以1000元出卖其二手宝马摩托车的要约,有权拒绝向甲支付二手宝马摩托车。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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