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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爱情送什么礼物呢】分手后恋爱期间可以拿回什么礼物和钱?法官一口气跟你说清楚了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你给“亲爱的”买礼物了吗?口红,手机,项链,名册。或者直接清空购物车,发1314520的红包!

对此,单身编辑只想问一句话。如果有一天分手,钱还能再来吗?看看今天的例子。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与图形无关)

衡阳汉子小丽和余平萍于2019年2月通过中间人见面,当天向萍萍的弟弟支付了4000元的红包。一周后双方父母见面,小李又给了萍父母6600韩元的“车钱”红包。接着,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准备酒席花了10748元,当天小李向萍萍支付了89000元彩礼,向女亲戚支付了小额奉存款共计6000元。

订婚后,小李和萍萍开始了同居生活,小李共花了37529元买了萍萍的首饰、衣服、微信转账等。但是双方矛盾频繁,不到半年就分手了。同居期间,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末,小李和他的父母去富平萍家协商后续事项,协商未达成后双方亲戚发生了纠纷。

无奈之下,小李向法院起诉萍及其父母,要求将彩礼、首饰、现金信封、转账信封等全部返还16837韩元。但是萍萍父母主张,双方没有结婚的主要原因是,除了小李第一次见面的6600元“茶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外,两人在一起的过程中,中小丽自愿购买的物品、微信转账等都不属于彩礼范畴。不能归还。

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说,彩礼一般按照当地习俗支付一方及其家属与另一方及其家属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巨额财产。本案中,原告小李支付的“车钱”红包和89000元彩礼与结婚缔结有关,属于彩礼范畴。支付给富平初弟弟妹妹的4000韩元红包和支付给富平初亲属的小额红包一般是曾旅行委员会,不属于彩礼范畴。处理文术席是小李在订婚仪式上自愿做的行为,因此支出的费用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另外,小丽为萍买衣服等支出属于恋爱期间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总之,法院认为,李军共向萍萍及其父母支付婚约彩礼95600韩元。

由于小李和萍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名被告在签订结婚合同时必须返还原告支付的彩礼,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法院认为被告方返还原告小李80%的彩礼。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回去吗?一般来说,有四种情况:

第一,按照习俗支付礼物

如果给付金的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姻财产的一种。如果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在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支付彩礼公司方面,就可以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对礼物返还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彩礼支付方可以要求彩礼一方归还彩礼。(威廉莎士比亚、彩礼、彩礼、彩礼、彩礼、彩礼)确定有返还彩礼的情况后,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虑:需要返还多少彩礼、男女是否同居、解除关系是否有错误和错误、婚姻财产金额、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

第二,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也偶尔会出现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昂贵汽车等大额赠与,这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赠与对方后是否收回,根据赠与人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来定义。

送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而是为了赢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不能收回。如果两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明确约定赠与,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被称为“有条件的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附加在赠与财产上的前提条件不能实现,根据不当利益收受财物的一方应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但是,在实际面对这种事件时,要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情况妥善处理,防止财产无法归还而导致的买卖婚姻。

恋爱中赠送贵重物品,在赠送的时候要探索赠与人的真正目的。因此,承认财物的性质,案件的审判结果反映了民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基本原则,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第三,恋爱中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接受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进行消费的一般赠与。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况非常普遍。例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膳食、住宿、娱乐、旅行、医疗等费用。消费性赠与中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对方不赠与实物,所以恋爱关系结束后,消费性赠与无论是以结婚为目的,还是赠与金额大,赠与方都不能主张返还给赠与方。

四、恋爱中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双方经常以发红包、转账的方式表达爱情。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进行红包、转账,可以在平台上保存相关数据和凭证,但法律性质和是否返还还不确定。实际上,从以下四个方面决定红包和转账的性质是很常见的。

第一,如果一方给对方的红包、转账是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等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给予的,那么就应该将向对方表示爱慕含义的特殊金额视为赠送。

第二,如果在特殊的时间不是特别的数字形式,而是红包上写着“我爱你”“保重”

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第三,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第四,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潇湘晨报综合湖南高院

责任编辑: 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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